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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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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4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化名),男,1971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居住地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3月,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2017年4月17日,黄某到兴庆区司法局报到,由解放西街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黄某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告时,工作人员就及时开展了入矫教育,向其详细说明了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规定,包括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制度等,黄某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由于黄某长期一个人在银川做生意,其妻女都在上海居住,无法相互照顾。

(二)2017年4月25日,黄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拒不参加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电话联系要求其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黄某拒接电话;司法所与其监督人联系,并多方调查,得知其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对这一行为,兴庆区司法局给予黄某第一次警告。

(三)2017年5月期间,黄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拒绝佩戴定位手环,拒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具体位置。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警察入户走访,家中无人;到其公司所在地,也不知其去向。据此,兴庆区司法局给予其第二次警告。

(四)2017年6月15日至6月21日期间,黄某未按规定向司法所履行日常报到手续,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黄某本应24小时开通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警察多方调查,发现黄某又私自外出。据此,兴庆区司法局给予其第三次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依据法律规定,解放西街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向兴庆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经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研究、主管局长审核同意。2017年6月30日,兴庆区司法局依法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7月6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由灵武市公安分局将其移交至看守所执行。

(三)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兴庆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灵武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和兴庆区公安局。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办公室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兴庆区司法局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后,联合灵武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灵武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灵武市检察院随同兴庆区司法局到灵武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执行情况。

(三)黄某不顾法律的威严,没有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最终受到处罚。解放西街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不少社区服刑人员认为黄某未能体会社会的宽容,不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违反规定,自食其果。

【小结】

在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多次违反报告、外出等规定,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受到了警告处罚,三次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最后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认真接受教育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像黄某这样,屡次挑战法律底线,公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身试法,必然要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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