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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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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3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9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2013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2013年4月18日,王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因变更居住地,2014年4月21日,王某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父亲在南通周边地区做工程;其母亲在外经商;王某的丈夫李某,山东省人,常年跟随王某母亲在外经商,对王某少有过问;王某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经了解,王某自小就不喜欢学习,结交社会不良青少年;王某的祖父母因从小抚养王某长大,对其一直很溺爱。王某祖母作为其社区服刑期间的监督人,经常包庇、纵容王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事实认定情况】

王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分别于2014年5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违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报告规定、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先后三次受到警告处分。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联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两次对王某进行训诫教育谈话,收效甚微;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定位巡查、电话抽查、思想道德教育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经常对其谈心教育,尝试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转化,也多次找王某的祖母马某,要求其配合司法所对王某进行教育等。马某一再表态,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王某的日常监管工作,但仍存在对王某袒护的情形。

司法所发现王某在受到三次警告之后,仍有不服监管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材料,认定了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司法所向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港闸区司法局经合议及法制审核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判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及时抄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为确保王某撤销缓刑工作顺利进行,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会同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港闸公安分局、司法所和王某所在村社区,一是做好王某被撤销缓刑的保密工作,确保收监执行前王某不发生脱逃;二是做好王某的思想稳控工作,司法所要求王某每日上、下午两个时间段到司法所进行生物指纹考勤和思想汇报,确保王某在被撤销缓刑前思想稳定;三是在收监执行当日,以法院调查走访的理由要求王某至司法所协助,顺利完成收监工作。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联合港闸公安分局,安排民警,配备警车、警械,将王某押送至南通市看守所,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                                             

(三)确保收监执行工作留印留痕。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将王某收监执行的案例作为全区典型案例,对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应当及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过程中,一是要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逃或其他不可控风险;二是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监督,确保收监执行工作顺利;三是要利用典型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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