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文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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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XH15125491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文某(化名),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文某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忠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文某的父亲文某某、母亲郑某某一直在家务农。其无业,经常不在家中,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频繁。
【事实认定情况】
(一)文某报到后,于2016年11月24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第一次教育学习,因其此前在广西荔浦县从事理发服务工作,文某向忠良司法所请假2天到荔浦县收拾本人物品,司法所按规定批准其请假(时间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并告知其应在2016年11月29日到忠良司法所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6年11月27日司法所未见文某回来进行销假,忠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与文某本人及其父母进行联系,经查找但均无信息,下落不明。2016年11月3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对文某擅自脱离监管的行为作出了一次警告处分,并经忠良司法所将警告处分的法律文书送达其父亲签收。2016年12月1日,忠良司法所组织人员到文某居住的地方,对其父母及村委干部进行询问,但查找无果。忠良司法所立即将文某脱离监管的情况向县司法局进行汇报。2016年12月2日,县司法局即指派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带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文某居住的村屯对文某的父母、村委会干部及文某的亲朋好友进行调查、查找,但都无法得知文某的下落及联系方式,直到2016年12月28日也未见文某返回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按时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脱离监管已超过30天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忠良司法所及时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书面报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及时通报了县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忠良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6年12月29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文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文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2017年1月11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17年1月11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照《刑法》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对犯罪文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忠良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1月12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忠良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文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文某收监执行,但其不在家中,下落不明。在此期间,金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对文某追查工作。2017年4月6日下午,有群众到忠良司法所汇报文某在忠良街出现。忠良司法所立即联系忠良乡派出所通报此事,并共同与派出所对文某收监执行。2017年4月7日早上,忠良司法所协助忠良派出所辗转双龙口屯、古干屯、六哄屯寻找文某未能发现。根据出村到忠良乡只有一条道路的情况,忠良派出所在路边设点监控,并于当天上午10点发现文某乘坐无牌摩托车逃离忠良。忠良派出所当即派出干警与忠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车田村金泗屯成功追捕到文某,并于当天下午及时将其送交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文某家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机构经过对文某化名处理后将该案例制作成为教育课件。在集中教育时,给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文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如果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像文某这种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将同样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监禁刑的法律制裁。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文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多部门协调监管的效果,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能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深刻认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提高遵纪守法的思想觉悟,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难管不服的社区矫正人员,工作中要加强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其矫正积极性,提高监管效果。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加大对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力度,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