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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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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XH15121049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5月,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2016年5月5日,张某到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报到,由王辛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张某未婚,与父母同住,家庭关系一般。他接受社区矫正缺乏主动性,表现一般。

【事实认定情况】

2016年7月4日,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接到平谷区公安局的通报称,2016年6月2日13时许,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白庙北检查站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的尿检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张某如实陈述了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16年6月2日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平谷区司法局在收到张某被行政拘留的通报后,立即联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并于2016年7月5日由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两名工作人员前往通州分局调取“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

平谷区司法局联系所属王辛庄司法所,了解张某目前的情况。经司法所汇报,张某目前能够服从管理,按时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但是平时表现一般,缺乏矫正积极性,比较被动。张某于6月7日进行了电话报到,6月8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交待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存在一定的隐蔽性。

经平谷区司法局研究决定,积极发挥社区评议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由王辛庄司法所密切关注张某行踪,加强日常管控;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平谷区公安分局,由属地司法所和派出所共同加强对罪犯张某的管控,防止其脱管、脱逃。

【建议情况】

(一)提交撤缓建议书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王辛庄司法所向平谷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议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7月7日,平谷区司法局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制定《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收监执行预案》

为确保收监执行工作规范高效,平谷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专门制定了收监执行方案。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一是在收监建议提请前做好与法院的协调。因本案原审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平谷区司法局积极与丰台区人民法院原审法官进行沟通,对收监的法律程序、注意环节等进行了协商。二是做好与监督机关的协调。主动征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商讨执法依据及效果。三是与公安部门协调。与属地派出所和看守所就羁押程序变更等进行协调。

(四)自觉接受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平谷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和平谷区公安局。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帮教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五)下发刑事裁定书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缓刑考验期内的相关规定,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6年7月1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六)向社区服刑人员通报情况

平谷区司法局向本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本案情况,希望他们汲取教训,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顺利回归社会。

【收监实施情况】

平谷区司法局积极与丰台区人民法院联系,丰台区人民法院通知2016年7月19日合议案件,平谷区司法局积极安排部署,准备法院裁定下发当日进行收监。

2016年7月19日一早,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同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驱车前往丰台区人民法院,收到裁定书后迅速返回平谷。同时,王辛庄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到平谷区司法局矫正接待室进行教育谈话。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处检察官、平谷区公安局王辛庄派出所民警、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干警、王辛庄司法所所长及社区矫正干警提前在矫正接待室作好收监准备。

2016年7月19日上午10时,张某按照约定时间来到平谷区社区矫正接待室。张某进入接待室后,社区矫正干警询问张某是否有情况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待。张某如实报告了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张某宣读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并向其送达收监裁定书;由属地王辛庄派出所民警负责控制张某。最后由平谷区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办案小组押送罪犯张某至平谷区看守所,收押执行。在各方力量的协助下,实施收监过程顺利,在裁定之日将张某收监执行完毕。

【小结】

此次对社区服刑人员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场深刻而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积极接受教育矫正,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切勿以身试法。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非羁押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后,如果不能及时收监执行,将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这类人员为逃避入监服刑,极有可能在脱逃过程中重新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人员长期无法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是一种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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