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符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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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XH15122131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符某(化名),男,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东方市。201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2015年10月,符某到东方市司法局报到,由八所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符某长期与父母居住于东方市,父母均靠务农为生。符某整日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与妻子离婚后,丢下一个未满三岁的幼儿由其父母抚养,经常在外夜不归宿。符某对社区服刑认识不清,自认为经法院判决后,自己的事情已经完结,不再受到约束。其从意识及行为上,对社区矫正不够重视,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失联、不按时报到等情况。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3年11月,符某未按时报到,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八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其本人。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终于发现符某于11月中旬擅离居住地前往佛山市打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父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影响和后果,并要求其父敦促符某立即返回。11月28日,符某前往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作了谈话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呈报东方市司局给予警告处分。
(二)2015年7月,符某未按相关规定前往司法所报到。八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符某,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八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符某家向其父母亲及弟弟了解情况,并做了询问笔录。但其家人也无法与其联系,不能确定其外出的时间和去向。经过多方查找,原来他未经请假擅离居住地,又前往广东打工。8月12日,符某回来报到,八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呈报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
(三)2015年8月13日,在东方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东方市司法局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涉毒的相关检验。通过检验,东方市公安局发现符某尿检呈阳性,并且长期吸食毒品,东方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给予符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28日。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八所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东方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室主任、分管领导、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提请撤销符某缓刑建议书》的检察意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东方市司法局建议,下达了《关于提请撤销符某缓刑检察意见书》。2015年8月17日,东方市司法局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东方市司法局建议,于2015年9月1日向东方市司法局送达了社区服刑人员符某的《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符某缓刑,执行原判决一年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东方市司法局在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前往符某家中对其进行收监。但符某已察觉自己可能要被收监的情况,已多日未归,且电话关机无法联系。东方市司法局立即向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符某潜逃的情况,并向市公安局送达了《协助追查社区服刑人员符某的函》。经过多方查找,2015年10月8日,东方公安边防支队将其抓获。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市司法局到东方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并通知当事人家属。
(三)东方市公安局看守所凭《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办理了收监相关事宜,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监督。2015年10月11日,符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小结】
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司法行政机关管控好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履教不听、履教不改、多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等的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促使其遵纪守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们也应牢固树立执法程序意识,对把握不准、认识不清的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均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使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