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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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122130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男,198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承德市双桥区。2016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矫正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2016年5月31日,夏某到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报到,由石洞子沟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夏某在2016年5月31日报到后,双桥区司法局发现夏某有时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石洞子沟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个别谈话,但其仍拒不改正。2016年8月16日至8月17日,其定位手机关机超过6小时,双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给予其第一次警告处分;2016年11月15日,司法所组织学习时夏某又无故旷课,双桥区司法局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2016年12月22日至24日,夏某定位手机关机超过6小时,双桥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2017年1月26日夏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再次违反规定,双桥区司法局决定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双桥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2016年2月16日,双桥司法局依法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4月21日,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夏某依法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三) 双桥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双桥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双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和双桥区公安局。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双桥区司法局收到双桥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双桥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承德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双桥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双桥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家中和承德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虽然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但绝不是放任自流,如果在考验期间,违反报到、报告、外出、会客、禁止令等规定,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保外就医人员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都要受到严厉地惩戒。警告处罚三次仍不改正、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者违法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因此,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当下相对自由的刑罚执行环境,认真悔过,从别人收监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以便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