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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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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122128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十堰市茅箭区,居住地为十堰市丹江口市。2015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2015年3月9日,潘某到丹江口市司法局报到,由大坝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潘某父母经商,家庭经济条件富裕。父母对潘某十分溺爱,在社区矫正期间,帮助潘某撰写思想汇报,陪潘某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潘某娇生惯养,花钱如流水,钱不够用时,就将家中高档烟酒、金银首饰偷偷拿出来换点现钱,供其挥霍,父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敢怒不敢言,放任不管。

潘某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后,潘某父母隐瞒实情,不仅不向司法所报告,还以潘某的名义向司法所递交思想汇报,企图蒙混过关。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12月15日至30日,司法所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发现潘某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经与潘某父母联系,潘某父母称潘某在襄阳办事。经与潘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联系,居委会反映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了。经与公安机关核实,潘某有吸毒史,曾于2014年3月2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依法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16日,又因吸毒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其吸毒成瘾严重,2015年12月3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目前已送襄阳强制戒毒。后与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联系,证实潘某正在该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程序规定》,丹江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潘某吸毒被抓捕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丹江口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潘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湖北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大坝司法所收集了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以下证据:1.2015年8月21日,因拒不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丹江口市司法局下达的《警告决定书》;2.2015年12月16日,因在家吸毒,丹江口市公安局下达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3.2015年12月31日,因再次吸毒,丹江口市公安局下达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司法所连同社区服刑人员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执行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一并提交丹江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规定,由丹江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丹江口市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通过集体研究,2016年3月28日,丹江口市司法局依法对潘某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二)2016年4月14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潘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丹江口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丹江口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和丹江口市公安局。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局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丹江口市司法局收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在丹江口市公安局的协助下,2016年5月5日到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将潘某押送至湖北省襄北监狱执行监禁刑罚。2017年1月21日潘某刑满释放,因强制戒毒期未满,丹江口市司法局依法将其送交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丹江口市司法局及时向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潘某被收监执行有关情况,接受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否则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小结】

吸毒人员在开放的社区服刑,毒瘾难戒,对社会和家庭危害较大,对这类服刑人员应慎用社区矫正。另外,作为家人应多关爱有吸毒史人员,发现有复吸苗头,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尽早采取强制戒毒措施,防止其因吸毒铤而走险,再次实施违法犯罪。通过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也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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