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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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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XH15122126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2016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2016年8月17日,吕某到昌乐县司法局报到,由宝都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吕某父母都在本村务农。他犯罪前一直无业,接受矫正后在某电子厂上班。吕某自我控制能力差,且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其比较溺爱。吕某日常交往的人员很多都是一些无业青年,吕某与他们整日混在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其监管的效果。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9月18日,吕某因吸毒被昌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2017年1月14日,吕某因吸毒被昌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7年1月15日,昌乐县公安局依法认定吕某吸毒成瘾,于2月7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吕某实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后将其押送至鲁中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吕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心理疏导,均未奏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从昌乐县公安局调取了对吕某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决定依法对其提请撤销缓刑。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宝都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昌乐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并经昌乐县司法局重大事项审议会议研究后,2017年2月28日,昌乐县司法局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3月7日,昌乐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吕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

(三)昌乐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昌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昌乐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昌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和昌乐县公安局。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昌乐县司法局收到昌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昌乐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宝都司法所到鲁中强制戒毒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至昌乐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昌乐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昌乐县司法局到昌乐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通过吕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最终将自食恶果。

【小结】

对于吕某这样恶习较深、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无视法律法规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近年来,涉毒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加,此类人员一旦吸毒成瘾,行为不确定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比较大,仅靠思想教育改造收效甚微。在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交换,掌握涉毒信息及治安处罚情况,发现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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