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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洪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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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1221243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洪某(化名),男,1998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2016年7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2016年11月15日,洪某到绩溪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监管。

洪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绩溪县司法局按规定将其列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洪某年幼时一直由乡下的爷爷和奶奶抚养照顾,父母常年在外打工。2015年他中学辍学后,到杭州等地打工。2016年初随父母一起回绩溪老家。回绩溪后,其父母在本地打工。洪某本人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也不愿意找工作。因回绩溪后一直待在家中且处于叛逆期,父母又不给其零花钱,为此与父母经常争吵,导致不愿在家居住。因此洪某与部分初中同学重新结识,通过这些同学又认识了一批辍学后常年在绩溪街上“混日子的”的年轻人,其中不乏有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未成年人。“朋友间”玩乐需要用钱,洪某又无收入来源,在此情形下,经不住别有用心的“好朋友”煽动,与他们一起采取“拉车门、爬车窗”等方式进入车内盗取他人财物。


鉴于洪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绩溪县司法局对其采取较为人性化的矫正手段,以说服教育为主,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监管。但洪某自入矫以来一直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态度,认为自己未成年,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奈他如何。矫正期间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夜不归宿,不按时报到、违规关闭定位手机。2016年12月,给予洪某警告处分一次。绩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多次对其本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谈话教育工作,但效果并不明显,其父母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1月15日报到后,洪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按时报到,违规关闭定位手机,2016年12月,绩溪县司法局给予洪某警告处分一次。

(二)2017年3月29日晚7点多,洪某以向冯某“借”手机为由,将冯某的手机骗到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手机支付宝内150元转到自己支付宝内,将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寄卖给绩溪县某寄卖行,将所得钱款进行挥霍。绩溪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洪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等规定,绩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洪某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本人及监护人分别进行了谈话和情况核实,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居住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绩溪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绩溪县司法局召开了撤销洪某缓刑的评议会。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绩溪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7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洪某缓刑建议,并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4月24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洪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洪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绩溪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绩溪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绩溪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和绩溪县公安局。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件,并向属地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绩溪县司法局收到绩溪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在绩溪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于裁定送达当天到社区服刑人员洪某家中,依法对洪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绩溪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收监、体检、送押等全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洪某撤销缓刑工作完成后,绩溪县司法局召开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大会,在保护洪某隐私的前提下对该案进行了通报,告诫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牢记社区矫正规定,认真接受监管教育改造,否则因违反规定撤销缓刑,就会失去来之不易的自由。

【小结】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直是难点所在,尤其是盗窃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这类人员很多从小缺少家庭关爱,在学校也没有受到好的管教,导致早早进入社会结交“社会上的朋友”。日常监管中如只强调服从等命令式的要求,往往适得其反。

鉴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更需要了解他们的内心,多倾听他们的想法,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工作,并在工作开展中潜移默化影响他们,并做好教育引导。一是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矫正。针对未成年人性格不成熟、个人生长环境各异、认知水平有差异等个性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者主动靠前开展工作,进行有明确目的的谈话和引导,摸清底数,因人而异制定矫正方案,充分利用人文关怀,努力做到矫正精准化。二是开展换位式教育。围绕未成年人认知水平、思考方式的不同开展换位式教育,了解未成年人内心;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关注的重点开展心理疏导及教育,并借助微信等手段开展引导教育。三是有效借助、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家庭、社区、学校更能贴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利条件,及时了解他们的动态,掌握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营造一个好的环境。向高校吸收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参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实践活动。但是对于严重不服从管教、多次教育依然不改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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