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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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XH15122122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男,200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东方市。201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2017年10月12日,苏某到东方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苏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苏某判刑前随父母在海口市生活,被判刑后,苏某回到户籍地东方市服刑,居住在东方市外婆家,长期与父母分离。苏某小学5年级辍学,整日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不够重视,未树立在刑意识,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失联、不按时报到等情况。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苏某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东方市前往海口市游玩。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追查时,仍谎称自己在东方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半个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到,苏某意识到瞒不住擅自外出的事实后,才承认自己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12月13日给予苏某第一次书面警告。
2.2018年7月5日至7月6日,苏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且定位手机关机,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故意逃避定位监管,司法所于2018年7月9日给予苏某第二次书面警告。
3.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苏某的定位手机出现多次人机分离、关机的现象,并且在定位手机出现故障后未主动到司法所报告,故意逃避监管,司法所于2018年9月19日给予苏某第三次书面警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苏某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定位手机关机,人机分离等行为,东方市司法局每次收到司法所给予的警告建议后,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记录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苏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且在给予其三次警告处罚后,其仍不改正,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条件。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一并提交到东方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矫正室主任、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征求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查阅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东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了解有关情况,东方市司法局也自觉接受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经调查核实,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东方市司法局建议,下达了《关于提请撤销苏某缓刑检察意见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东方市司法局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2018年11月6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苏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苏某逃窜以及能够顺利收监执行,司法所工作人员未将收监执行的信息提前告知苏某本人,并依据裁定书向东方市公安局送达了《协助将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执行收监的函》,边防派出所出警协助收监。11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苏某到司法所进行谈话教育,派出所民警立即到司法所对苏某进行羁押。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分工合作,一方带罪犯体检,另一方备齐东方市看守所所需材料,2018年11月9日下午与东方市看守所办理收监交接手续,苏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市司法局到东方市看守所监督有关情况,并通知苏某监护人。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东方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本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树立身份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教育,一切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好、管控好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惩治手段之一。对履教不改,多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促使其遵纪守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我们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