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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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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XH15122119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付某某(化名),男,199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2014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2015年7月1日,付某某到乃东区司法局报到,由乃东区司法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家庭情况一般。初到司法局报到,付某某还能基本遵守司法局的各项规定,按时报告。但自从认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之后,付某某的心理也开始悄然发生变化,不按时报到报告,也不认真遵守其他管理规定,开始习惯于游手好闲的生活。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3月5日开始,司法局发现付某某不按照规定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电话关机,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终于在其朋友出租屋找到付某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对其进行多次批评教育,并将监管等级提升为严管,仍然不见改进,于是给予其一次口头警告,但付某某仍不见悔改,其后再次关机失踪。鉴于此,司法局给予付某某第一次书面警告,并报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二)2016年9月6日,付某某又因吸食冰毒被山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乃东区司法局报告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三)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乃东区司法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山南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支队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乃东区司法局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9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三)乃东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乃东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时抄送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和乃东区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乃东区司法局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乃东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乃东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乃东区司法局和乃东区公安局看守所的执法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乃东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不接受教育矫正,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付某某这样屡教不改、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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