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XH15122116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2015年8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2015年8月24日,王某到铜梁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长期与父母居住在铜梁区,其父亲系司机,母亲系车站售票员,妻子操持家务,负责照顾幼子。其家庭成员法律意识淡漠,没有很好地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接收王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确定了社区矫正小组,并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但是王某在矫正期间自我反省意识不强,服刑态度不端正,对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不能严格遵守。王某的种种行为反映出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深刻认识,无视法院判决,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改造。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3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某前往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但电话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王某家人催促其过来报到,但其家人也未能找到王某本人。经多方查找,3月30日,王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做了询问笔录等。鉴于王某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报经铜梁区司法局批准对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二)2018年6月12日,司法所发现王某在6月8日至12日期间,经常夜不归宿,且有吸食毒品的行为。6月13日,铜梁区公安局对王某进行涉毒尿检和讯问,确认王某已吸食毒品一段时间,铜梁区公安局给予了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执行期限为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8日。

【建议情况】

(一)司法所收集了王某违反监管规定的有关证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向铜梁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铜梁区司法局经过会议集体研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铜梁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了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和铜梁区公安局。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执行原判三年有期徒刑。

【收监实施情况】

(一)铜梁区司法局收到铜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铜梁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铜梁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铜梁区人民检察院随同铜梁区司法局到铜梁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对王某的收监执行完成后,铜梁区司法局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通报了铜梁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撤销缓刑的裁定,讲明王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收监执行是咎由自取。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矫正期间各项监管规定,珍惜在社区中服刑的机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小结】

对于王某这样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