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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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XH15122115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78年7月出生,户籍地系吉林省梅河口市。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3月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杨某于2016年4月13日到梅河口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杨某案发前系某公司负责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对于自己成为罪犯一事,心里一时不能接受,总认为在亲戚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其对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心中总是有消极情绪,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2日杨某无理由未参加到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给杨某打电话,杨某辨称自己忘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时,杨某态度蛮横拒不承认错误,认为是工作人员小题大做,针对杨某这次事件以及杨某的态度,司法所提请市司法局对杨某予以警告,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警告决定。
2018年6月25日杨某未按规定时间来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杨某电话询问原因,发现杨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又与杨某家属联系,并告知杨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要求杨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提请市司法局对杨某予以警告,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警告决定。
2018年8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杨某不假外出,立即联系杨某,要求其在8月6日之前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但一直到8月6日下班杨某始终未到司法所报到,期间工作人员多次试图联系杨某未果。杨某无正当理由不假外出,司法所提请市司法局对杨某予以警告,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警告决定。
杨某先后受到三次警告且屡教不改,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司法局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杨某被予以警告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电话通讯记录、日常管理工作记录、相关教育谈话记录、讯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梅河口市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司法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杨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8月7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奖惩小组召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提请撤销缓刑的讨论会。会上根据杨某入矫以来的表现以及他已经被三次警告的处分,经奖惩小组成员讨论一致认为,建议对杨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8月7日,梅河口市司法局书面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请关于杨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梅河口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梅河口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梅河口市司法局在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的刑事裁定后,立即将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材料送至梅河口市公安局,梅河口市公安局将杨某逮捕并收押至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程参与监督对杨某的收监执行工作。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梅河口市司法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重点通报了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的案件。同时告诫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在缓刑期间要按照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且屡教不改,其实质是内心深处对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本质属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法治威严缺乏应有的敬畏。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违反规定行为及时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了教育,明确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但社区服刑人员不为所动,依然我行我素,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同时,通过此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警示他们认罪服法、遵规守纪、认真矫正、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也为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