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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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XH15122113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某,女,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宝山区。2015年12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因违反外出规定给予第一次警告
宝山区司法局收到判决文书后,立即指定夏某某居住地司法所对其纳管。司法所通知夏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下午13:30前往司法所参加入矫宣告会。当天夏某某未到达宣告会现场。后经调查,司法所查明12月31日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上海市的事实。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宝山区司法局给予夏某某警告。2016年1月4日,宝山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夏某某警告,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选派民警于当日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同时对夏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夏某某表示将吸取教训,今后不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二)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第二次警告
2016年3月28日,系统显示夏某某的电子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司法所立即通知其到司法所报到并说明原因,但夏某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后经调查,司法所查明了夏某某再次违反外出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宝山区司法局给予夏某某警告。2016年4月1日,宝山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夏某某警告,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选派民警于当日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对夏某某进行训诫谈话。
(三)因多次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给予第三次警告
2016年4月8日,夏某某再次无故缺席集中教育。经查,在社区矫正初期矫正期间,夏某某缺席2016年一季度新入矫人员集中教育2次,均以工作单位无法请假等事由推托,经司法所批评教育后,夏某某表示要改正错误并参加补课,今后要遵守监管规定。4月8日,夏某不仅未参加之前的补课,还无故缺席当日的集中教育。司法所基于夏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的事实,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宝山区司法局给予夏某某警告。2016年4月14日,宝山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夏某某警告,并出具(2016)沪宝矫警19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选派民警于当日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同时,宝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室检察官对夏某某进行训诫谈话,提醒夏某某如果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宝山区司法局将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夏某某当场写下承诺书,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且表示以后如果违反,愿意接受一切处罚。
(四)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实
2016年5月8日,系统显示夏某某的电子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司法所立即通知其到司法所报到,但夏某某仍未按时前往司法所报到。2016年5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居委会志愿者前往其住所寻找夏某某,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司法所在其住所张贴了《告知单》,责令夏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前往司法所报到,并告知拒不报到的后果。5月18日,夏某某并未出现在司法所。随后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和居委会志愿者多次前往夏某某住所查找其下落,其住所一直处于无人居住状态,拨打其电话也不接听,之后手机就处于关机状态。夏某某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建议情况】
2016年6月1日,司法所召集夏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缓刑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与会的矫正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提请人民法院对夏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司法所及时上报《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上《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的情况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宝山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委员会在审核司法所上报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在征询区检察院意见后,宝山区司法局于2016年7月4日提请宝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夏某某的缓刑。
2016年7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院(2015)宝刑初字第2213号刑事判决中对夏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夏某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宝山区司法局接到区人民法院裁定后,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发出(2016)沪宝矫提公协执第9号《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收监。
2016年8月10日,宝山区司法局派出2名选派民警(1名为女民警)会同夏某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2名民警执行收监。公安民警将夏某某控制后,立即将其送往罗店医院进行体检。随后将夏某某押解至宝山公安分局看守所羁押。收监实施过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监督。
结案后,宝山区司法局结合本案例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对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规定有了更加清楚、直观、深刻的认识,普遍反应要以夏某某的案例为前车之鉴,今后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在刑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应及时处置,做到充分查明事实,及时固定证据,严格适用法律。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事实发生后,区司法局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及时性。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应给予警告并及时跟进教育措施,确保教育监管效果。本案中区司法局每一次对夏某某给予警告后,都对其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并跟进个别教育等措施,帮助其更深入的认识自身错误。但是夏某某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社区矫正机关应当进一步探索教育矫正规律,探索更行之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法。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防治应与公、检、法等机关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形成协同优势。本案从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到最终完成收监,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要继续深化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合作,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