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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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XH15122112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8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2015年1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5年12月28日,高某到大荔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2月1日,在大荔县城某小区南门口,高某伙同他人,在开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并损坏被害人的轿车,该小区保安上前制止时,高某等人又持刀对保安实施了恐吓威胁。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两宜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大荔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7年2月22日,大荔县司法局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3月3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高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三)大荔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大荔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大荔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和大荔县公安局。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大荔县司法局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大荔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高某实施收监。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大荔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大荔县司法局到大荔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讲明高某的违法行为对社会还有家庭造成的重大危害,督促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小结】
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需要司法所严格依法处理,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异地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社区矫正机构应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积极主动与公、检、法等部门联系,加强政法各部门衔接配合,确保收监执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