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群、张飞侵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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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3353260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都江堰市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王群、张飞系此小区业主。
2016年2月5日夜晚,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小区20栋8单元4楼23号房屋向外漏水,已流进旁边两部电梯井中,两部电梯已停止了运行。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切断电源,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对。后经电梯公司检查确认:两部电梯因进水损坏。
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后查明以下事实:
王群、张飞将小区20栋8单元4楼23号房屋承包于乐美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事发时仍处于房屋装修期间。2016年1月22日,王群、张飞在网上购买了洁具。因洁具不属于乐美工程有限公司的服务内容,乐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第三方安装工人的联系方式给被告王群、张飞。第三方安装工人到现场后开具了安装所需要的配件清单(含内外丝接头),由王群、张飞购买。洁具安装完成后,王群、张飞支付了第三方安装工人的安装费用。
王群、张飞于2016年1月1日,在景美电器都江堰店购买了某品牌洗衣机,由易家维修部负责安装。2016年2月4日中午12:30到小区20栋8单元4楼23号房屋安装洗衣机。安装过程中,易家维修部经王群、张飞同意购买洗衣机专用水龙头,换下了以前第三方安装工人安装的水龙头后,换上了该洗衣机专用水龙头。洗衣机安装完成后,并进行了试水试机,经王群、张飞签字确认。
2016年2月6日,被告王群、张飞、乐美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易家维修部确认漏水原因系内外丝接头断裂所致。
【代理意见】
作为物业公司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中王群、张飞家庭装修及家具损失非由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群、张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7632元。
二、被告乐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520元。
三、被告都江堰易家维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520元。
四、驳回原告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问题;二是对于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维修等费用项共计94080元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对业主共同享有并使用的电梯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在本案中因业主王群、张飞家漏水导致电梯受损后,对电梯进行维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电梯管理人有权就电梯损害赔偿主张权利,故其原告主体适格。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连接在洗衣机龙头上的内外丝接口断裂是漏水的直接原因。在成内外丝接口断裂的原因,从庭审查明的情况分析,可能与装修水电布管位置、内外丝接口的质量、洗衣机水龙头安装均相关联。该内外丝接头是被告王群、张飞通过被告乐美公司员工介绍他人购买并安装,后被告都江堰易家维修部在该接头上更换了原有的水龙头并安装上专用的水龙头,最终导致内外丝接口断裂。虽然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但是被告王群、张飞未对其购买的内外丝接头是否合格提供相关证据,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乐美公司作为被告,王群、张飞的装修承包方,有义务对业主装修的水管、电路等重要部分选用的材质进行监管。被告易家维修部在更换安装洗衣机龙头时也存在损害到内外丝接口的可能性。原告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巡视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原告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为10%,被告王群、张飞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0%,被告乐美公司、易家维修部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为25%。故因该次纠纷产生的维修等费用共计9408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9408元,被告王群、张飞承担37632元,被告乐美公司、易家维修部各承担23520元。
【案例评析】
一、本案中责任分担比例应如何划分?
本案中,连接在洗衣机龙头上的内外丝接口断裂是漏水的直接原因。从查明的情况分析,造成内外丝接口断裂的原因,可能与装修水电布管安装位置、内外丝接口质量、洗衣机水龙头安装均相关联。该内外丝接头是王群通过乐美公司员工介绍他人处购买并安装,后易家维修部在该接头上更换了原有的水龙头并安装上专用的水龙头,最终导致内外丝接口断裂。虽然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但是王群、张飞系案涉漏水房屋业主,应当对因其房屋漏水造成电梯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且王群、张飞未对其购买的内外丝接头是否合格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乐美公司作为王群、张飞的装修承包方,有义务对业主装修的水管、电路等重要部分选用的材质进行监管,且乐美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堵住地漏,造成排水不畅,对电梯的损坏亦有过错。易家维修部在更换安装洗衣机龙头时存在损害到内外丝接口的可能性,都美物业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巡视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二、关于多因一果的混合过错应从哪些方面考虑责任承担?
本案电梯损坏是因为王群、张飞装修房屋过程中,安装洗衣机水龙头损坏渗水引起,属于混合过错,多因一果。业主、装修施工企业、洗衣机安装单位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群、张飞系案涉漏水房屋业主,应当对因其房屋漏水造成电梯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乐美公司作为王群、张飞的装修承包方,有义务对业主装修的水管、电路等重要部分选用的材质进行监管,且乐美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堵住地漏,造成排水不畅,对电梯的损坏亦有过错。易家维修部在更换安装洗衣机龙头时存在损害到内外丝接口的可能性,都美物业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巡视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物业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
庭审过程中,被告易家维修部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因为电梯的所有权人才有权主张,但目前没有看到原告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是电梯所有权人。但都美物业作为小区业主对业主共同享有并使用的电梯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在电梯受损后,都美物业对电梯进行维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电梯管理人有权就电梯损害主张权利,故其原告主体适格。
四、景美电器都江堰店、某品牌洗衣机销售方被追加为被告后,为何都美物业又撤销追加?
品牌商销售的电子产品不是直接与个人发生销售往来,是针对公司进行销售,都美物业要求品牌商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在洗衣机的安装过程中发生了漏水,要区分是洗衣机的问题还是安装的问题,洗衣机本身以及配的连接线是完好的,所以可以证明洗衣机是完好的。内外丝接口不是品牌销售方的产品,也不是其安装的,更不是其出售给业主的,如果内外丝接口是漏水的原因,与品牌销售方无关。
而从景美电器都江堰店来看,根据王群、张飞的陈述,(1)该洗衣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2)根据景美电器都江堰店与品牌销售公司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操作,洗衣机的安装是由易家维修部来进行安装,易家维修部与景美电器都江堰店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是景美电器都江堰店的安装公司,所以他们的安装行为与景美电器都江堰店无关。(3)漏水的原因是内外丝接口,该配件不是景美电器都江堰店销售的,也不是景美电器都江堰店来进行安装的,该配件本身与景美电器都江堰店不存在任何关系。我们认为,上述二者不属于本案侵权主体赔偿范围。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小区业主对小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物业公司作为适格诉讼主体提出诉讼请求。侵权案件作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方面都对司法进程有着较高的要求。生活中的侵权案件类型常常涉及一因多果,多因一果,一因一果往往少之又少,这就要求每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理清个中法律关系,分析出各个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从各个法律条文中抽丝剥茧找出最适合的法律条文予以运用。在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考虑到情理与法理兼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