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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提供劳务致害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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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LGLD153328390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王某受雇于海勃湾区某家电维修服务中心,给乌海市某公司出售的家用电器做安装工作。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某接到乌海市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电话,派王某和另一名安装工袁某某到海勃湾区某小区安装某品牌家用空调一台,在安装时王某不慎从二楼坠落摔伤,王某当天被送往离家较近的宁夏彭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右侧跟骨骨折”。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382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0529.24元、伤残赔偿金65950元、误工费19144元、营养费90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伤残鉴定费用2000.00元,交通费2864元;合计117214.96元。

【代理意见】

王某作为雇员在完成雇主海勃湾区某家电维修服务中心指派任务,给客户安装空调时不慎从二楼坠落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本法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法律规定,海勃湾区某家电维修服务中心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勃湾区某家电维修服务中心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10920.24元,被告海勃湾区某家电维修服务乌海市某公司出售的家用电器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二、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乌海市某公司出售的家用电器的起诉。

【裁判文书】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被告单位,一个是雇佣单位海勃湾区某家电维修服务中心,一个是用工单位乌海市某公司,在庭审中因两个单位存在用工意外伤亡赔偿责任协议,故本案中被告乌海市某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赔偿将更加合理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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