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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海某诈骗、盗窃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LGLD153292593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介】

2015年2月,在新疆焉耆县广场某出租屋内,被告人海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从马宏某、马红某、马建某3人处骗取现金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全部赔偿损失;

2016年1月中旬,在焉耆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周某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海某趁周某不在家之际,盗走现金9000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海某将马彦某的银行卡以自己的名义借给派某使用,并向其告知错误的密码。派某欲取出其妹妹打到该卡上的3000元时,由于3次输入错误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死。次日,被告人海某与马彦某将密码重置后,该3000元取出后被海某占有,至今未归还。

2017年1月23日,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对海某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海某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海某犯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其本人陈述、当庭确认以及公诉人的指控证据材料为证,被告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在被讯问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认罪,足以表现出其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积极悔过态度;积极退赔13000元,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被告人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或违法记录。被告人海某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减轻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赃款继续追缴。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诈骗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侦察机关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诈骗的三名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侵占他人3000元,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评析】

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公民财产几种较为接近的犯罪形式。这几种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3名被害人现金13000元的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海某趁被害人周某不在家之际,秘密窃取周某放在床头下的现金9000元,虽然事后被告人海某给被害人留有书面信息,但其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

【结语和建议】

区分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首先应该先研究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在没有使用非法手段的情况下,已经占有财物,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的,否则应排除侵占罪的可能。

其次,根据行为人是否做出处分行为,来区分行为人构成的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区分这几种罪行的时候应注意把握其行为的实质特征,并综合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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