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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刑事代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LGLD153265815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被害人暨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李某与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舒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舒某某(未成年人)。

李某与舒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在分居期间,舒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为了挽救婚姻而做出努力,反而还无端怀疑李某出轨,更是使得双方关系降至冰点,走到婚姻破裂的边缘。舒某见李某对自己已失去和好可能的情况下,产生了报复李某的心态。

2017年1月28日,舒某带着儿子舒某某乘车到李某位于大英县某镇某村的家中,在到李某家之前,舒某就随身携带了一把手术刀。到达李某家后,舒某即要求李某跟随其回家,但遭到李某的拒绝。下午3时许,李某到家中菜园择菜,舒某来到李某身边,在询问李某与案外人唐某之间是什么关系后,得到否定回答,并再次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随即舒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手术刀疯狂地向李某的胸部、颈部、手臂等处捅、划、刺。在此过程中,李某唯一采取的方式只能呼救,李某的母亲听到李某呼叫后,持木棒将舒某撵开。后舒某逃离现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李某母亲的出现,很可能李某已经死在了舒某的刀下。

案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发生以下费用:医疗费20731.86元、误工费6803.12元、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2000元,舒某的行为对李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代理意见】

第一、舒某在与李某婚姻矛盾期间,仅仅是怀疑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就有预谋随身携带手术刀对李某的要害部位进行疯狂的捅刺,并致李某重伤二级并伴有轻伤八级,这个不顾被害人李某死活的疯狂行为,意在剥夺李某的生命,这种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虽然舒某行为的最终结果没有实现其意志,但是这个主观故意的心态是明显的,应该从重对其实施处罚。

第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这种因婚姻家庭矛盾发生的故意杀人,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此意见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舒某在刺杀李某时完全没有顾忌到这么多年的感情,儿子都十多岁了。两人的婚姻纯粹是感情不和,没有其他如出轨等因素。所以针对该案,不应该对舒某从轻处理。

第三、舒某辩解自己是激情犯罪,个人认为该辩解理由不成立。首先舒某刺杀李某的作案工具很特别系“手术刀”,这种刀不是随便都能得到的,舒某辩称是自己捡到的,这是不合理的。即使手术刀是医院流出来的,那也是医疗废弃物,是不会随便扔在大路上。故根据常理,舒某携带手术刀是有预谋的对李某进行刺杀,是预谋犯罪而非激情犯罪。这种狡辩也能凸显其主观恶性及再犯的可能性存在。

第四、虽然舒某在作案后,没有被羁押,但根据其体检报告以及对照《暂于监外执行规定》严重疾病保外就医范围,舒某不符合在判刑后暂于监外执行。

第五、舒某的行为还造成李某伤害,应赔偿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

综上,建议对舒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刑,不适用缓刑,并判决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舒某对李某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得到法院的确认,并且舒某还需对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进行赔偿。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

【裁判文书】

经过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舒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术刀1把,予以没收;由被告人舒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这本是一起很平常的刑事案件,但由于个中的种种因素,使本案之后的过程变得异常复杂,案情的进展可谓是一波三折。

该案发生后,侦查机关逮捕了舒某,其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但几天以后舒某就被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改变,无疑会对舒某可能面临的刑罚产生重大影响,却是对被害人伤口上又撒上了一把盐。根据对案情的详细了解,代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全面分析了本案的各种情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加害部位,以及从案发前的表现到案发后的口供等证据的分析,在书面意见中得出结论:舒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

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非常关注对舒某能否收监执行?因为舒某有心肌梗死,即使被判刑,也可能不会收监执行。李某希望法律严惩凶手以弥补她所受到的伤害之外,其实还陷入案发前以及案发后舒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放出狠话“不会轻易放过你”的恐惧之中。案件如真是舒某监外执行,李某的生命安全将会再次受到威胁!在得知这些情况后,认真分析了舒某在医院进行体检的结论,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针对舒某这种情况是否不宜被限制自由,再得到专业医务人士的肯定回答后,自己有信心为李某的维权争取最后的结果。

在审判过程中,针对舒某是否适宜判处监禁刑进行了充分的发表意见,重点是对舒某医院体检结论进行了驳斥,论证了舒某应该判处监禁刑。

【结语和建议】

该案在维权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困难:

李某与舒某系夫妻关系,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对案件的量刑乃至定性有很大影响;在侦查的初期舒某就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对于故意杀人这种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对李某是一个很大的心里伤害,同时对舒某也造成一定的错觉,所有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扬言对李某实施报复;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对于舒某的身体情况也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造成了是否可以对舒某判处监禁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舒某对李某长期的家庭暴力,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李某作为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被长期侵害缺乏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刑事诉讼过程中,并且于取保候审的前提下,判决有期徒刑收监执行,是一个难得的结果,李某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也是对自己能够维护受害妇女的权利的肯定。通过此案,也提醒广大妇女朋友,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退让,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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