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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某危险驾驶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2-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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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FYGL1653894903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 年3月28日21 时许,聋哑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铜官大道、长江二路行驶,行驶到一品江山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姚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182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6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于2021年5月21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知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姚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张海林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简单了解案情经过,在了解到姚某某系聋哑人后,通过面对面书面写字以及微信等方式与姚某某沟通,听取姚某某的意见和态度,了解到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且已认罪认罚,还有一些其他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本案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对于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以及案件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持异议。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承办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第一,被告人姚某某在经过鉴定后显示,其静脉酒精含量比较低,故其自身的社会危险性比较低,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在其主观方面并没有想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三,从客观方面来看,案发时间该路段人流车流都比较少,同时被告人驾驶的是一辆二轮摩托,也没有行驶多长时间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此,被告人姚某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都比较小;第四,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第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六,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据《刑法》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犯罪,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正视,但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进行宣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案件定性、坦白、认罪认罚的认定以及其他从轻、从宽量刑情节的意见,并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承办律师对于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姚某某作为一名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我国对于聋哑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刑事责任上的一个从轻原则,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怀。

在生活中,生理残疾尤其是又聋又哑的人往往得不到良好的教育,他们对于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不能与一般人做流畅的交流,这也就导致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虽有立法但是其不懂法、不理解法、接受不了普法是这一群体面临的重大难题。我国现在的普法教育虽然内容很全面,涉及的地域范围也非常广,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普法教育还是明显不足,很少有普法教育团队中能够有专门与聋哑人交流的专业普法工作者,这也导致了普法“盲点”的存在。为创建法治社会、法治生活,应当积极鼓励和培养一批专业对接聋哑人士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开设专门的聋哑人接待窗口,从而更好地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弥补这一漏洞,进而让法治理念更好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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