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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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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FYGL1651029747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110日,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在铜陵市郊区信访局值班期间来了一位情绪比较激动的赵某某,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我是郊区铜陵市郊区长江四队居民,2021年5月某某水泥公司将老厂区2#线熟料生产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工程交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交由杨某某负责承建,杨某某又将该工程电焊部分交由焦某某负责施工,我被聘用从事电焊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400元,我是从2021年6月8日工作至2021年7月23日,已支付5000元工资,合计还剩工资10750元至今未付他们负责人给我打了欠条,这钱我拿不到,我年怎么过啊......说着说着,后来根本控制不住情绪了。值班律师了解后立刻向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情况并按照法援中心要求告知赵某某需提供困难证明并前往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一个小时后,法律援助中心同意为赵某要工资的请求提供援助,并指导赵某某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手续,决定指派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汪天剑律师承办本案。

汪律师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在郊区信访局大厅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与赵某某签了谈话笔录与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律师经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立即书写诉状、并到郊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赵某某的工资表以及整理相关证据,第二日到法院立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赵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立案后,定于2022年2月16日开庭,并多次联系方进行调解在多方的努力协调下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但是由于其中一个被告被治安拘留了,年前无法调解,故各方一致同意等年后立即解决。

2022214各方依法到场调解调解律师向法院主张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焊工工资人民币1075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建设公司要求称:1、工程分包给焦某某的,焦某某出具了欠条,应该焦某某支付;2、要求能少支付一点;3、诉讼费由赵某某承担。

律师提供了如下证据:1、赵某某身份证;证明观点:是本案原告当事人主体适格。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观点:被两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是本案被告当事人主体适格。3、工资表;证明观点:赵某某是焊工、计27天工资未付,每天工资400元合计欠工资10750元。4、欠条;证明观点:2021年11月29日焦某某出具欠赵某某在水泥厂由建设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工程焦某某承包的人工2#线能效提升项目钢构工程人民币10750元人工费。5、仲裁申请书和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观点:本案是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律师的代理意见:

1赵某某与被告之间就算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成立

2021年5月水泥公司将老厂区2#线熟料生产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工程交由建设公司负责承建,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交由杨某某负责承建,杨某某又将该工程电焊部分交由焦某某负责施工,赵某某被聘用从事电焊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400元确认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素: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因赵某某不符合众多条件,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2赵某某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时间、金额应认可。

赵某某2021年6月8日工作至2021年7月23日,焦某某已支付5000元工资,合计还剩工资10750元未付,焦某某出具了欠条,是对其所欠工资认可。

3、焦某某应当支付工资,如不支付,水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对劳务费结算支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负相应责任”。建设公司杨某某应承担最后完全的支付责任。

最终,各方达成了一直意见。赵某某主张的工资款减少为10500 元,由建设公司、杨某某于 2022 年2月28日之前向赵某某垫付。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华垫付上述10500元款项后有权向被告焦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赵某某承担。

到支付当日收到赵某某电话,电话中赵某某激动地说:钱已收到,感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律师极大的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劳务纠纷类型的案件是在援助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案件,也是对律师的办案质量,办案水平,办案结果要求比较严格的案件,要求律师发挥专业特长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就是如果是劳动关系也可以不走仲裁前置程序。对于焦某某水泥公司的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他们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只能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也不需要仲裁前置。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休地位形武上平等,但在合同厦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劳务款应当支付。

对于具体应由谁支付,业主方水泥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赵某某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主体,水泥公司也不欠付工程款,所以水泥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而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的规定最后的支付责任应由建设公司承担。至于事后如何追偿那就是各承包商之间的其他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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