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律援助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彭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FYGL1650875229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9时许,老年人彭某在重庆市港口医院公交站搭乘公交车返家。当其从公交车前门上车刷卡后缓慢走向车后的过程中,车辆发动起步。彭某向前踉跄几步后才抓住栏杆,艰难站稳,并在就近空位处坐下。随后,车辆正常行驶到站,彭某自行下车。

事发当晚,彭某觉得腰部疼痛,自行擦药后仍未好转。次日,彭某报警求助,警方经调查后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案(事)件接报回执》,载明:经查看公交公司提供的公交车视频资料,显示彭某上车后当车辆起步时从车辆中部踉跄几步,后在车辆后部就坐。

彭某因伤数次前往医院就诊,前后共支付诊疗费9107.69元,其多次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

2020年7月14日,彭某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9107.69元、营养费16750元、误工费50400元、护理费33500元、复印费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后续住院预交费15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彭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与公交车起步时司机操作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已按照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指定车站后,原告自行下车,双方运输合同已终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9月28日向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彭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龙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询问案情,走访涉案司机及公交公司,查看案发视频,充分收集证据。考虑到在二审中,只有充分证明彭某受伤与乘车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才可能改判,承办律师多次踏勘现场、走访接警警察、查找事发时同车目击者,并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资料。

二审中,原、被告争论焦点主要是: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彭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承办律师陈述了代理意见:

1.公交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条款明确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公交司机在未及时提醒彭某尽快落座或站稳、扶好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车厢中原告在内的数人发生踉跄,身体失去平衡,公交公司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受伤是否系因案涉乘车所致的问题。彭某与公交公司的纠纷发生于2019年8月1日9时。8月2日7时许,彭某即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报警,并于该日15时,到等级较高的正规医院就诊。同时,事发视频显示,原告上车时行动自如,并无身体受损的表现,而次日却因腰肌受损只能拄拐行走。且医院结论为急性腰扭伤,排除其自身陈年旧伤的可能性。彭某已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生活常识和彭某年龄等因素,可认定彭某因乘车导致身体受伤系事实。原审法院要求彭某继续举示因果关系的证据,加大了彭某的举证责任,有违司法公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17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支付原告彭某医疗费9107.69元,并赔偿彭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复印费等10000元。

经回访,受援人对承办律师工作和办案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乘车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常见于负责公共运输的公交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受援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伤与公交司机操作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受援人上诉过程中,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收集证据、寻访证人,积极与受援人、公交公司、承办法官沟通,庭前广泛收集相似案例、查阅法律法条,庭上充分陈述意见,受援人诉求最终获二审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