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李某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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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FYGL1650875010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9日,有施工员资质的进城务工人员李某入职某实业公司。双方于同年12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施工员职务,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实行计时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月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据实际业绩核定。同日,公司又与李某签订了《员工劳动福利补充协议》,约定:员工正常出勤即享有公司每月给予的其他福利待遇共计7000元(含出行补贴、食宿补贴、岗位绩效补贴、全勤补贴等)。
入职后,因公司项目一直未开工,李某作为施工员仅是每日到公司指定地点打卡签到,其余时间均自行安排,并未实际开展工作。
李某在某实业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在李某的要求下,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工资32500元,该欠条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20年11月30日,公司再次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工资82000元。此次欠条仅有法人代表签字,并未加盖公司公章。
2021年1月12日,李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23500元(含2020年12月工资9000元)。庭审中,某实业公司认可李某请求,并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完毕。仲裁委认定双方就劳动报酬不存在争议,遂驳回李某的全部请求。
某实业公司并未如期履行承诺,2021年2月23日,李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某实业公司承诺支付欠薪,李某撤回起诉。但直至2021年9月,某实业公司一直未兑现承诺。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9月2日,李某向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律师余峻立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梳理已有证据,倾听受援人诉求,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随后,承办律师到仲裁委复印庭审笔录,查阅涉案劳动合同、欠条等证据。综合分析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当事人有欠条等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9月6日,承办律师代李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欠薪。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律师充分举示了证据,并陈述了代理意见: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有被告欠薪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欠薪的基本事实,但以“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某未正常提供实际劳动,未为公司创造实际绩效,不符合享有绩效和各项补贴的条件”为由,认定上述期间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计算。2021年11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445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18日,再次向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继续指派该中心律师余峻立承办本案。
2021年11月19日,受李某委托,承办律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应当按照2020年11月30日出具的欠条,确定2020年2月至11月的欠付工资数额。针对焦点,承办律师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1.李某于2019年7月29日入职某实业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即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欠付工资,公司法人代表汪某曾分别2次出具欠条,第二次欠条仅有法人代表签字而无公司公章,公司辩称该次欠条系法人代表受胁迫而出具,但其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受胁迫的事实,也未申请撤销该欠条。此外,汪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该欠条的支付责任。
2.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劳动福利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李某每月除享有基本工资外,还同时享有住宿补贴、工作出行补贴、证件补贴、全勤补贴等绩效工资。此外,在仲裁阶段中,某实业公司对欠薪金额表示认可,也未对工资标准提出异议。因此,李某所提出的欠薪额度有理有据。
3.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和依赖性。劳动者能否为用人单位创造实际价值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本案中,因企业项目一直未开工,李某作为施工员一直未能开展工作,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因此,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未创造实际价值为由拒付劳动报酬。
4.公司法人出具的两张欠条,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记载,而一审判决仅认定一张欠条,显然系选择性认定,存在逻辑矛盾。此外,劳动者是否“为公司创造实际绩效”也并非法院的价值判断范畴。
经审理,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判决:由某实业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103300元(诉讼期间,该公司已支付10000元,且李某自愿放弃了部分全勤奖)。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纠纷法律援助案。受援人受聘承担施工员工作,但因公司项目一直未开工,受援人除每日到公司指定地方打卡外,并未实际开展工作。公司拖欠多月工资,出具了2张欠条,一审法院以受援人未为企业创造实际绩效为由,对一张欠条中的绩效工资未予认可。二审中,承办律师充分提交证据,详细陈述意见,终被采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