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吕XX等人诉云南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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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LGLD153233033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3日,在昆明市拓东路101-109号中青旅营业地2楼241室,梁XX使用假名“李林”,冒用中青旅的名义,与吕XX等三人签订欧洲旅游行程确认单、换汇确认单。2013年7月4日,梁XX在中青旅营业地2楼241室与梁XX签订保证金确认单,收取吕XX等三人的保证金70000元,吕XX等三人旅游结束后,梁XX未退还保证金。梁XX的行为经公司报案后,于2014年10月1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以梁毓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吕XX等人起诉法院要求云南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结案。
【代理意见】
本案在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及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在庭审中,我方提出的代理意见:1、环球中心是中青旅的下属部门,梁XX作为“经办人”,能够把团款汇入中青旅的账户,也能从中青旅的账户申请“团款”。中青旅对梁XX的行为有监管责任。2、梁XX在环球中心工作,私自设立POS机收款,有时使用其个人账户,有时使用中青旅账户,并私刻公章,长达半年之久,中青旅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梁XX的犯罪,中青旅有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被害人吕世宏等三人经纪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青旅对梁毓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纪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观点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了我方所提诉讼请求,判决赔偿当事人的经纪损失70000元整,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中青旅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裁判文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青旅是否应对吕XX等三人的80000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环球中心是中青旅的下属部门,梁XX作为“经办人”,能够把团款汇入中青旅的账户,也能从中青旅的账户申请“团款”。中青旅对梁XX的行为有监管责任。2、梁XX在环球中心工作,私自设立POS机收款,有时使用其个人账户,有时使用中青旅账户,并私刻公章,长达半年之久,中青旅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梁XX的犯罪,中青旅有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被害人吕世宏等三人经纪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青旅对梁毓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纪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XX一方在中青旅的办公场所与梁XX签订旅游形成确认单、换汇确认单,并当场交付70000元保证金,其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无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青旅上诉。
【案例评析】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XX作为公司员工,利用中青旅办公场所、利用中青旅下属部门员工身份,私刻公章,使用伪造的中青旅相关印章致使吕XX等人相信梁XX是履行职务行为,故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交纳70000元保证金。由于中青旅监管不力,管理不善,且长时间作案,故中青旅存在明显过错,应由其承担责任。
【结语和建议】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旅游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旅游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大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不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还要注意支付款项方式及汇入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