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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覃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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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LGLD153170648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任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覃某某提出借款请求。随后,覃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分八次一共向任某某借出人民币56,900元。任某某口头向覃某某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向覃某某清偿所有借款56,900元。还款期限届至,任某某未偿还覃某某任何借款,覃某某多次与任某某沟通,任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覃某某委托广西通桂律师事务所刘柱柱律师、韦伟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任某某偿还覃某某的借款本金56,9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任某某偿还覃某某借款56,900元及利息。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覃某某与任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款的具体期限如何确定,以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一、覃某某与任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任某某应按照约定向覃某某还本付息

覃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分八次一共向任某某借出人民币56,900元。虽然没有借条,但是覃某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覃某某与任某某关于借款事实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覃某某主张与任某某存在借贷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任某某应归还覃某某借款本金56,900元。

二、还款具体期限的确定

虽然任某某向覃某某口头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向覃某某清偿所有借款56,900元,但覃某某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以2016年7月31日为还款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覃某某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其于2016年8月1日向任某某催还借款的事实,故任某某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向覃某某偿还借款。

三、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覃某某与任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任某某应偿还覃某某借款56,9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91.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6,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任某某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17年2月27日)为1,991.5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任某某偿还覃某某借款本金56,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6,900元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覃某某与任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是还款的具体期限如何确定,三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覃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覃某某与任某某关于借款事实的通话录音及覃某某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覃某某虽未提交借条等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手机通话录音涉及覃某某问任某某:“那你知道你总共欠我多少钱吗?”及任某某承诺向覃某某还款的内容,能够基本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现任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任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覃某某主张与任某某存在借贷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任某某应承担向覃某某偿还借款56,900元的责任。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某主张与任某某口头约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借款,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覃某某可催告任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覃某某提交的手机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覃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任某某催还借款的事实,覃某某还应给予任某某合理的还款期限,根据借款金额,本院酌情认定任某某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覃某某偿还借款。

就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覃某某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利息应计算为:以56,900元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偿还覃某某借款本金56,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6,900元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争议明确,案情并不复杂,且证据比较充足,故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较为容易。该案借款还涉及如何确定还款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利息的问题,对此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因此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之间因为相互信任或其他原因没有签订借条或欠条凭证或是因为各种原因借条或欠条丢失,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对此,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补救:一、事后协商:首先,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沟通事后出具借条;其次,在沟通失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达成还款时间、还款期限等还款协议,这样可以取得将来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二、及时取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除了借条之外还有许多其他辅助证据可以运用: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录音录像、银行转账流水、还款协议或承诺等。虽然没有借款凭证可以通过上述方法补救,但是最好还是在借款之初就签订并保存好借款凭证及相关证据,以免在事后难以补救的情况下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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