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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邓某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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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3136330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以来,受援人邓某某先后多次在大英县城区、拦江镇理发店做学徒期间,趁人不备盗窃理发店内现金共计金额3700余元。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受援人邓某某在位于蓬莱镇客馆街36号“新剪艺造型”理发店内做学徒时,将理发店店主李某放在二楼的床下柜子里面的包包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受援人邓某某在位于蓬莱镇五星南街64号“榜中榜”理发店内做学徒时,趁理发店店主陈某A(忙生意时,将顾客消费的收银款100元现金盗走。

3、2017年11月22日上午,受援人邓某某在位于蓬莱镇卓筒大道182号“梵古”理发店内做学徒时,将理发店店主陈某B分别放在收银台抽屉和柜子里面的400元现金盗走。

4、2017年11月26日上午,受援人邓某某在位于蓬莱镇魁山路23“流行前线”理发店内做学徒时,将理发店店主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钱包里面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5、受援人邓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长兴街10号“格调”理发店上班时,于2018年2月11日在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会元街48号三楼胡某租的出租房内,将胡某A放于卧室行李箱内背包里面的1200余元现金及徐某放于其住的卧室晾衣杆上包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后受援人邓某某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受援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是清楚的,但也存在诸多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对起诉意见书认定受援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对于本案事实部分中受援人邓某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事实有异议。

(一)受援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七次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且每次的询问笔录供述的案件基本事实大致相同,因此受援人存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事实不存在争议。

(二)受援人邓某某被被害人陈思、唐莉等人送至公安机关,受援人邓某某未出现过反抗的行为,其同被害人等人前往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本案受援人邓某某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以认定。

(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受援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自动投案。受援人的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认定自首的条件。

2、受援人邓某某系未成年人 。 

(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受援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受援人邓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且七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与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如不对受援人邓某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的情况下,应对其行为认定为坦白情节。

2、受援人邓某某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受援人邓某某自愿认罪、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受援人邓某某系未成年人,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主动归案,恳请公诉机关对受援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被害人李某等退赔经济损失。

【裁判文书】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川09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的辩护工作效果还是比较好,对于受援人邓某某涉及的犯罪情节进行梳理后,有针对的提出辩护人的意见并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受援人的行为最终触及了《刑法》,但其愿意改过自新,重新生活,也实现了国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特点:一是犯罪动机具有突发性、侵犯财产类型案件举出;二是犯罪者的年龄日趋低龄化,多次作案、频发作案;三是文化程度偏低,多无固定工作。本案中受援人属于惯偷者,年少就外出务工但因技能匮乏无力生活。虽然此次犯罪金额较小,法院将犯罪情节作为重要的量刑因素予以考虑。但父母的接纳、社会的宽容和受援者的自律、自强将是其能否融入社会的重要因素。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未成年人过早的离开校园进入社会,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岗位,生活收入不稳定,最终为了钱而走上犯罪的歧途。对学生的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共同努力。老师应全方面地了解学生,加强与家长的相互沟通,从学生的家庭环境入手,缩短学生、家长与老师的距离。家长也应积极主动配合老师,多关心子女的在校情况,经常与老师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商讨解决办法。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对不上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联合有关单位、企业适时组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招聘会等,提供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工作岗位,使未成年人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获取收入。同时,对刑满释放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公平对待,鼓励他们积极面对人生,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本案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具有比较典型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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