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苟某某诈骗案
- 案例时间:2018-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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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LGLD153115275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起诉书指控:
1、2009年,苟某某以冒称海南省公安厅处长身份,虚构能够通过领导疏通关系帮助某公司取得海南省某化肥厂职工安置项目,骗取某公司500万元。骗取后将其中430万元反借给某公司,共收取某公司该笔诈骗款本息1434.5333万元。
2、2011年初,苟某某慌称其妻子名下的房屋系某领导购买,让杨某某装修,杨某某因相信苟某某虚构的公安厅处长的身份,便雇人装修,材料及支付工程款共被苟某某骗取50万元。
3、苟某某以能够帮助某公司消除他人向报纸等媒体举报某公司存在的违建问题为由,先后骗取某公司7295万元,后某公司资金枯竭,苟某某又以其垫付资金办事为由,陆续骗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案处理)向其出具借条4794万元,并收取该借条产生的利息2266.5038万元。
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10151.5038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裁判:
1.被告人苟某某诈骗某公司1434.5333万元;
被告人苟某某自称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处长,虚构能够通过领导疏通关系,帮助某公司取得海南省某化肥厂职工安置项目,向某公司索要500万元办事费用。2010年1月21日,某公司将500万元打入苟某某指定账户;
苟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将骗的上述款项又以借款方式借给杨某某,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苟某某骗取某公司500万元的利息934.5333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434.5333万元。
2.被告人苟某某诈骗某公司9561.503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苟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替某公司消除曾某向报纸等媒体举报某公司存在的违建问题为由,多次索要办事费用。
某公司资金来源枯竭后,苟某某又以其已垫付资金为杨某某办理上述事项为由,骗取杨某某向其出具4794.34万元的借条,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通过计算,苟某某诈骗金额为9561.5038万元;
综合全案,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苟某某诈骗某公司、杨某某共计10151.5038万元,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无期徒刑。
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
二审苟某某家属委托蒲桂平律师作为苟某某的辩护人。
【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证明苟某某诈骗500万元、9561.5038万元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排除无罪证据和无罪事实存在的可能,应认定为诈骗依据不足;苟某某将500万元出借给杨某波而获取利息934.5333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缔结的借款合同关系,在刑法上不能成立诈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苟某某虚构疏通关系取得职工安置房项目的理由诈骗阳光巴某某公司500万元一事,定案证据基本是围绕杨某波的陈述以及巴某某公司员工的传闻证据建构,巴某某公司借款单不能证明其记载的借款理由系由苟某某提出;而廖某东等人的证人证言却可以证明,500万元系杨某波归还之前借款。证明苟某某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
二、苟某某将500万元借给杨某波而获取的利息934.5333万元,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缔结的借贷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此笔利息不构成诈骗。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苟某某以替杨某波处理曾某华举报事宜为由诈骗巴某某公司9561.5038万元一事,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定案证据基本上为杨某波及巴某某公司员工单方面证言;而巴某某公司出具给苟某某的借条、苟某某的账目记录、苟某某向刘全借款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苟某某向刘全借款后再转借给巴某某公司的事实可能。证明苟某某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
四、综合分析本案一审判决的定案证据情况,认定苟某某有罪的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程度,而又无法排除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不能否定其无罪的事实存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难以认定其诈骗事实成立。
故,一审判决证明苟某某诈骗500万元、9561.5038万元二事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能排除无罪证据和无罪事实存在的可能,难以诈骗事实成立。苟某某将500万元出借给杨某波而获取利息934.5333万元,在刑法上不能成立诈骗罪。
【判决结果】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苟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三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500万是诈骗还是借款?能否排除500万是借款的合理怀疑?
证明500万是诈骗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及其公司相关人员的转述;证明是500万是借款的证据有几名证人出庭证明,况且双方在之前存在无争议的借款往来,按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500万是借款的合理怀疑。
(二)500万的利息934.5333万元是否能定诈骗?如何适用法律?
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是犯罪构成,所以,需要判断行为人有无实施诈骗的行为,被害人有无受到欺骗而处分财物。本案苟某某获取利息934.5333万元,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是基于借贷关系获得的利息,不能构成诈骗罪。
(三)关于934.5333万认定为诈骗不合常理?
“不合常理”一词已经在很多判决书中出现。本案中辩护人提出不合常理,依据充分:
1.曾某举报被害人公司工程违建,但被害人公司工程违建只是一般行政违章行为,后经主管部门处理罚款200多万元结案。被害人公司为了避免200多万元的损失,而支付1.4亿的巨额办事费用,不合常理。
2.一审判决认定巴某某公司陆续支付苟某某钱款的时间是2009年2月至2013年8月,长达3年半之久;支付钱款达到一百多次之多。为了“摆平”一宗他人举报行政违章的事务,而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一百多次支付计1.4亿元;况且,在此期间内,主管部门已对违建事处理完毕,在处理完毕之后巴某某公司仍然继续支付苟某某钱款,不合常理。
3.一审判决指控苟某某诈骗的对象人是被害人公司,被害人公司在集体研究支付如此巨额的资金时,智商如此低下、不审查付款事项真伪,而作出如此不符合商业经营思维的决策决定,不合常理。
【结语和建议】
寻找案件的辩点,并将辩点用合适的方法呈现给法官。
本案辩护人细致梳理了双方近三年来的财务往来账目,绘制了长15米宽0.5米的“时间轴”图表,在法庭辩论时呈现给法庭,图表将双方的借款、利息、支付时间、金额、次数细致标明,让法庭对借款细节、过程一目了然,获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辩护人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长1.2米宽1米的思维导图图表,这张思维导图能够让法官方便的寻找到每一层辩护意见下铺成而开的依据及理由,为法官了解辩护人观点提供了的便利。辩护人用认真的态度、负责的行为赢得合议庭的信赖,为取得有利结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