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龙某某故意伤害案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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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LGLD153114981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抓获后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015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勋亭路旁一烧烤店与朋友喝酒吃烧烤时,因与被害人符某等人发生口角,便伙同“阿雷”及“阿雷”的哥哥、弟弟(三人均在逃,另案处理)等人殴打符某,致符某胸腹部、膀胱等多处受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的腹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路雅美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符某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符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收条,调解书,谅解书,证人徐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符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代理意见】
一、我们认为,本案是因口角纠纷引起,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当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一时口角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本是朋友,因为喝酒时用错杯子这等小事而产生矛盾,自始至终双方都只想吓唬和警告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实际履行了赔偿协议的义务,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及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受害人80000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龙某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和其他证据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龙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被害人的赔偿款。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赔偿给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评析】
故意伤害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已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对龙某某故意轻伤害案件的实证分析,故意轻伤害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在批捕阶段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实现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目的,检察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要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点,通过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适用不同的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结语和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故意伤害违法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几年来故意伤害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恶劣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故意伤害案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故意伤害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刑事和解工作,必须预防此类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一般是较轻情节的犯罪,大都是一时冲动,可挽救性较高,然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却因一时性急走上了监狱的生活,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对自己的过冲动行为扼腕叹息。
本案便是最典型的高概率、激情、冲动型犯罪,因为一些芝麻蒜皮的小事引发的口角纠纷进而上升到故意伤害犯罪。根据本案的办理过程,我们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尽可能预防故意伤害犯罪及犯案后的妥善处理;
一、执法机关和普法机关要加强和不断完善乡村和城镇治安组织的建设,建设社会大调解机制。发现矛盾及时解决,及时预防和遏制矛盾的激化,将矛盾和问题消灭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仅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要准确灵活的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要做到该捕的就得捕,该抓人的也得抓人,依法定罪量刑。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文明和司法人性化的体现最大限度地救济被损害的社会利益,是推进和谐社会的手段,也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
宽严相济在实践中要注意灵活应用,是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均可以得到尽量的平衡,各得其所,防止双方互相仇视,充分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