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梁某某受贿案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LGLD153115003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经他人介绍与海口纺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英相识。1992年2月,梁某某租住陈康喜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下新村50号的房屋。梁某某得知陈康喜意欲转让其租住的整栋楼房,即介绍彭文英向陈康喜买房,彭两次向陈购买房产成交。其中,双方于1992年5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内容为陈康喜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彭文英,转让总价58万元等。同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内容为陈康喜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下新村45号的一栋正在土建的八层楼房预售给彭文英,总价为2561900元等。事后,梁某某向陈康喜索要中介费未果。1992年9月,梁某某承办海口纺织物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等4家联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同年10月某日晚上约8时许,彭文英邀请梁某某到海口市龙华二横路5号其住处。二人谈论过程中,梁某某提出要买股票,彭文英即从其卧室内取出1.5万元交给梁某某。在梁某某称其以1:1.9的比价买了1万股后,彭文英又再取出5千元交给梁某某。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新华区现改为龙华区,以下统称龙华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华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梁某某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2012年2月15日,该院作出(2011)海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龙华法院重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代理意见】

1.关于原审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意见:基于下述5点理由,原审被告人根据地籍档案资料记载,判断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系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予以登记抵押的行为不存在玩忽职守。(1)在案证据显示,前往屯昌县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以及保证人枫木镇农场的法定代表人徐日勇,且有加盖枫木镇农场公章的承诺书,向屯昌县国土局承诺愿意以农场的592亩土地使用权为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向屯昌县财政局借款提供担保,并提交了相应的抵押合同。原审被告人以枫木镇农场的屯集用(2002)字第11-0000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划拨)为基础,着手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不存在申请方面的程序问题。(2)关于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土地价值评估报告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即各级国土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实质确认,而采取直接备案的制度,可见,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向屯昌县国土部门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国土部门不负有对报告的报告内容审批确认的义务,故原审被告人在接收该报告并备案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至于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及屯昌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局的土地评估报告与用于屯昌县国土部门备案报告并非同一份的问题,与原审被告人无关,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是否适当,不属于国土部门的职责范围。(3)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面临执行法律的两难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6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第八条明确规定,非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事项,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年9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于2003年2月20日失效)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担保法与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存在冲突。如果原审被告人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适用部门规章,要求枫木镇政府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则可能违反担保法第八条之规定;反之,则违反部门规章。(4)上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部门规章所约束的范围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用于办理抵押登记的产权证书是“镇政府所有”、“枫木镇农场使用”的产权证书,原审被告人根据地籍档案材料判断证书所登记的土地性质不是“农村集体所有”,未适用部门规章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妥,但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


2.关于涉案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对于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不能归还350万贷款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意见:(1)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用于向财政部门申请贷款的关键材料,包括产权证书、抵押合同、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并非其在屯昌县国土部门申报的同一套材料,财政部门未向国土部门核实材料,不是原审被告人的责任。(2)他项权利登记凭证与发放贷款的关系。他项权利登记的证明的存在确系发放贷款的条件之一,但该条件仅系形式要件。特定的贷款是否发放、发放多少需要考虑贷款人的信用度,还债能力以及特定项目的可行性等实质要件,尤其是贷款的额度,与贷款人的还债能力以及担保额度密切相关,而本案的他项权利登记证明,即屯他项(2002)字第006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不代表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的价值以评估报告为基本参照依据。因此,他项权利凭证不是发放贷款的实质条件,即使有了充分的担保物以及合法有效的抵押形式,财政部门仍有权对贷款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3)关于他项权利凭证与贷款无法追回的关系。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造成贷款损失的直接因素包括:发放贷款的实质条件不满足、监督不力导致贷款被挪作他用的可能性存在、债权人在贷款逾期后不及时催要、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等四个方面,而上述直接因素均与原审被告人发放他项权利登记凭证的行为无关。换言之,无论屯他项(2002)字第006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颁发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撤销,均与本案中涉及的350万元贷款损失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4)(2010)屯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屯昌县财政局人民币350万元及占用费,该案的执行目前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并未完全执行完毕,是否存在损失尚处于法律不能明确的状态。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的证据,无法在颁布他项权利凭证的程序合法性与贷款目前不能追回之间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故原审被告人办理他项权利凭证的行为与屯昌富成农业有限公司目前不能归还350万贷款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现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9日作出(1994)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随案移送的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2011)海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1994)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梁某某无罪;

在案扣押的款项人民币2万元发还原审被告人梁某某。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3)海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裁判文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认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主要有:录音带、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而这些证据均存在问题,定罪证据不足。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案例评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之所以不构成受贿罪,是因为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存有严重缺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排他性,故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证据的缺陷如下:1.录音带经过剪辑;2.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3.关于梁某某供述的解释无法排除。

【结语和建议】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学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1.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2.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针对本案,就是因为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最终导致法院判决梁某某无罪。故,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