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诉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LGLD153114724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公司)是受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VB”公司)授权,具有于中国大陆发行诉争作品的权利及制止侵权的权利。2014年翡翠公司发现,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经营的电视盒子“小米盒子”,在未经翡翠公司授权的前提下,可通过连接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东西宫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
翡翠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向刘莹律师咨询小米公司侵权一事的法律关系及维权方案。刘莹律师在详细听取翡翠公司对案情的阐述后,根据自身执业经验并结合对本案的个案分析,向翡翠公司提出了具体维权方案。在听取刘莹律师的方案后,翡翠公司决定委托刘莹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刻开始了本案的准备工作,因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殊性,及时固定证据是能否顺利维权的关键,所以律师首先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律师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在电商平台购买“小米盒子”的公证,和使用“小米盒子”在线观看电视剧《东西宫略》电视剧的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2014年4月2日,翡翠公司以小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翡翠公司取得电视剧《东西宫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未经翡翠公司授权的前提下,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合作,利用小米盒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小米公司和未来电视公司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翡翠公司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14)海民(知)初字第19973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删除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电视剧《东西宫略》;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翡翠公司提交的光盘、《确认书》、《授权证明书》等证明,本院确认TVB为电视剧《东西宫略》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翡翠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视剧《东西宫略》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包括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翡翠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未来公司对翡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第6335号公证书显示的界面与小米公司提交的小米盒子运行界面基本一致,系统设置也注明本机名称为小米盒子,加之第5736、6335号公证书记载的过程连续完整,故本院确认通过小米盒子连接中国互联网平台提供《东西宫略》在线点播服务的客观真实性。小米公司、未来公司对本案公证书记载过程提出的质疑,缺乏反驳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未来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提供《东西宫略》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电视剧《东西宫略》,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未来公司作为目前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电视平台商之一,系通过行政机关授权而非一般市场竞争取得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权利,未来公司在其平台上向用户提供他人作品点播服务,必然影响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影响与其合作的服务商的利益。因此,未来公司应对其平台上使用的他人作品负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才能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确保与平台合作的服务商业务顺利开展。未来公司的涉案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翡翠公司对电视剧《东西宫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来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根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以联合运营模式开展合作,双方联合运营产品,共同负责相关软件模块升级管理,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方式。因此,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存在共享收益的关系。小米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影视分类”栏目中提供电视剧《东西宫略》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与未来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对小米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小米公司、未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翡翠公司提出未来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翡翠公司实际损失或者小米公司、未来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东西宫略》的知名度、小米公司、未来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对翡翠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翡翠公司因本案所付开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近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网络电视盒子的兴起,不少电视、影视作品遭遇大范围的侵权。但这类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赔偿难的情况。
在此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提供清晰的权利主体资格证明,由于影视作品往往存在联合摄制、联合出品的情况,因此就一部作品进行维权时,需要提供各方完整的授权文件。其次,需要对涉案硬件及作品进行及时的证据保全,对侵权行为加以证据固定。最后,此类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即赔偿金额过低。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导致赔偿金额过低,无法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律师在提供完整授权文件以及侵权证据链的前提下,着重向法庭证明涉案作品的重大影响,以及原告在该领域内的重要地位,以此争取更为合理赔偿金额。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内容提供方删除涉案作品,并以每部作品二万元的金额判令被告与内容提供方对原告进行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民观看影视作品的方式已不局限于传统载体,越来越多的观看影视作品的方式满足了人民群众增长的娱乐需求,但是也导致了侵权方式的多样化,使权利人很难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即使发现也增加了维权的成本。这导致近年来我国各大网络视频提供者与作品权利人之间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涉案作品《东西宫略》具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同时,侵权方小米公司和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和目前广电总局批准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电视平台之一,具有较强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法院作出的判决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客观因素,确定了合理的赔偿,不仅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促进网络从业者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该案将促进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有警示作用,也给被侵权方提供了维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