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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陈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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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53114687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林某某、肖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刘某、肖某某系邵武市“网吧联盟”总经理和执行董事,二人因邀请邵武市星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网吧”)加入网吧联盟进行合作经营未果,为谋取“网吧联盟”的最大利益,二人雇佣被告陈某、林某某,多次对星海网咖发起远程攻击,造成星海网咖46台电脑无法正常上网的严重后果,同时造成同一交换机下的其他用户出现网络卡顿、中断等问题。陈某、林某某共计获利15070元。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本案属于福建省首例被告人利用服务器对网络实施远程攻击的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派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审判机关指定院长担任审判长,并在审判视频网全程视频直播。

被告人陈某家属委托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宫一兵律师为其辩护。

【代理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一、本案的作案手段较简单,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犯罪性质特殊,有别于传统的破坏计算机犯罪

(一)攻击目标特殊

本案攻击的目标是普通营业性网吧,而非军队、国家机关的内部互联网。被告人攻击网络的犯意系网吧不正当竞争所致,而非故意制造网络黑客危机。本案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被害人星海网吧数天内因网络不稳定而使顾客减少并影响营业收入。

(二)攻击手段特殊

被告人攻击手段为: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网站访问来迅速消耗流量而达到通道阻塞,造成上网不正常(时断时续)。该攻击手段是干扰性的,停止攻击或者更换IP地址网络即恢复正常,计算机系统及其相应网站本身并没有受到损害,同时,陈某不是采用编制并植入病毒程序进行攻击,而是采用购租他人服务器访问网页消耗流量攻击目标,二者的攻击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本质区别,前者具有毁灭性、攻击后不可修复或者修复困难,而后者具有临时性,攻击后不需修复或者修复容易。

二、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受雇者,犯意非其提出

陈某是受雇于网吧联盟的管理人刘某、肖某某等人对星海网吧实施网络攻击,且攻击所用的IP地址也系刘某等人提供。之后,陈某购租“美国服务器”和“中国红”攻击软件也是受刘某等人之托所为(期间陈某曾表示不愿意再做),因此从陈某在本案中为受雇者且为非犯意提出者上看,其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陈某具有的其他从轻情节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陈某及其家属已积极退出所有非法所得;经公安机关查实,陈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虽只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但通过自学掌握了计算机知识,平时主要靠帮助别人进行计算机后台维护及网站搜索引擎优化为生,此次涉案系年轻(刚满20岁),贪小便宜,一时糊涂所致,系初犯、偶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在本案中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恳请法庭能在法定刑最低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人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另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包含网络,即本案远程攻击网络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构成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从认定的事实来看,因被告人实施了远程网络攻击,虽然没有造成计算机系统内部设备或者内部程序损坏,但确也造成几十台计算机无法上网,并致使网吧营业受损。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手段、种类并未明确涵盖“远程网络攻击”,仅从这一点看,本案看似定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但从造成严重的损失后果上看,定罪又是必然的。

本案系福建省首例网络攻击犯罪,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积极平衡,在定罪的同时给予各被告人在法定刑内最低限度进行量刑,达到了辩护人进行缓刑辩护的预期目的,各被告人亦当庭服判,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结语和建议】

通过远程网络攻击达到干扰计算机上网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此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故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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