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张某故意伤害案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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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53114461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6月甘肃省和政县买家集镇寨子沟村五社村民人张某(系本案被告人)被甘肃省临潭县术布乡鹿台子村仓科社农民刘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杨某某雇佣到临潭县术布乡鹿台子村鹿儿沟“乡间旅游度假村”当厨师。在被告人张某在此旅游点从事厨师劳务期间,与被害人刘某某关系较好,无矛盾发生。2016年8月3日傍晚,临潭县术布乡鹿台子村鹿沟社村民盛某某前来“乡间旅游度假村”活动板房内给被告人张某作伴,期间盛某某通过电话劝叫被害人刘某某来旅游点活动板房内,一起喝酒闲聊增进友情。2016年8月3日21:00许,被害人刘某某骑着摩托车到达该活动板房与被告人张某、盛某某三人一起喝酒吃肉闲聊,气氛非常融洽。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提及该旅游点经营效益问题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争执,在撕拧过程中刘某某将张某扑到在床上并用所穿皮鞋殴打张某,期间张某顺手拿起茶几上的刀子,在刘某某的左上腹部戳了一刀,刘某某被戳倒地后张某见状当即拨打了“110”报案,同时将戳人的事打电话告知度假村另一老板杨某某,凌晨5时许张某与被害人家属等人一起将刘某某送往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到达医院时刘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张某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甘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击左上腹部,使腹动脉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甘南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2日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甘南州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于2017年5月25日指派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丁克仁、金爱玲律师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丁克仁、金爱玲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取得了其委托授权,之后详尽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与细节,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细节为:2016年8月3日21:00许被害人刘某某骑着摩托车到达该活动板房,与被告人张某、盛某某三人一起喝酒吃肉闲聊,气氛非常融洽。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提及该旅游点经营效益问题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了争执,双方互相辱骂了几句,被害人刘某某先动手朝被告人张某上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张某看在对方是自己的雇主、是自己的老板的份上,同时认识到自己不该向年龄比自己大好多被害人刘某某恶语相向,便诚恳地向被害人刘被告人张某、盛某某三人一起喝酒吃肉闲聊,气氛非常融洽。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提及该旅游点经营效益问题与被道了歉双方和解。此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害人刘某某再次动手殴打被告人张某,更甚的是被害人刘某某脱下自己脚上的皮鞋将被告人张某压倒在床上朝张某面部击打,导致张某面部受伤血流满面,而被害人刘某某并没有罢手,反复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伤害行为,撕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在激愤之下顺手在旁边茶几上摸到了一把前不久大家吃肉时用的刀子朝被害人刘某某左上腹部戳了一刀,导致本案发生。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某的行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其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引起和促进作用,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案发原因及过程,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刘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刘某某身体受伤死亡深表遗憾和同情。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一直在现场的目击证人盛某某的证词,以及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刘闹某证明:2016年8月3日傍晚盛某某用张某的手机给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劝叫他到临潭县术布乡鹿台子村鹿儿沟“乡间旅游度假村”一活动板房内喝酒吃肉,到21:00许被害人刘某某骑着摩托车到达该活动板房。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一直在现场的目击证人盛某某的证词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到达后与被告人张某、证人盛某某三人一起喝酒吃肉闲聊,关系非常亲密。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提及该旅游点经营效益问题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某先动手朝被告人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之后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刘某某道歉双方和解。证人盛某某不胜酒力就在活动板房内的床上睡着了。后盛某某被 “砰”的一声响动惊醒,起来后看见暖水瓶被打烂在桌子跟前,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窗子跟前的床上,刘某某骑在张某身上,刘某某手里拿着一只皮鞋,朝张某脸部抡着打,张某被压在床上,嘴上淌着血。盛某某的证词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有先、后两次殴打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尤其是第二次被告人张某被身高体胖的被害人刘某某压倒在床上,刘某某手提一只皮鞋以普通人难以接受的方式击打被告人张某的脸部,导致被告人张某在鼻部、嘴唇受伤流血的情况下激起被告人张某的怒气才产生了伤害被害人刘某某的犯意,这才在附近茶几上顺手摸了那把一起吃肉时用过的刀子朝被害人刘某某的左上腹戳了一刀,被告人张某防卫不当的行为已经演变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刘某某腹主动脉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整个案情发展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先行殴打被告人张某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告人张某在激愤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先行殴打行为给被告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其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引起和促进作用,与被告人的犯罪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害人刘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刘某某有积极救护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同时也有自首行为。在激愤下实施犯罪行为后十分后悔,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激愤下实施犯罪行为后十分后悔,与在场的盛某某一起将受伤的被害人刘某某安置在被子上防寒,之后对被害人刘某某有积极的救护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戳伤后,于2016年8月4日4:15、4:25、4:31、4:33四次向“乡间旅游度假村”的老板杨某某打电话告知他伤害刘某某之事;2016年8月4日4:26:58用他自己的号码即139XXXX2627的手机向110报警,陈述自己的行为。之后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与其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因被害人伤势过重没有挽回生命。被告人积极救护被害人去医院医治,拨打110报告情况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前关系是蛮好的,以前没有发生任何矛盾,被告人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这与那种蓄谋已久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有区别的。鉴于被告人张某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案发当时也没有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个严重后果发生,且被告人张某法律意识淡薄,冲动行为才导致此案发生,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案发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其人身危险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后在预审与今天的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仅仅在2016年8月4日第一次接受讯问供述时,在一个细节交代上有出入,即供述是被害人刘某某拿着刀子欲戳他,他把刀子抢过来后戳了被害人刘某某,对于这一细节不属实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在第二次接受讯问时立即进行了补正,明确交代是自己拿起茶几上吃肉时用过的刀子朝被害人左腹部戳了一刀,所以被告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后在预审与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充分予以考虑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张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龙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劝解,后再次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互殴时,被告人不能理性处理事态的发展,而是持刀致被害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同时在酒后没有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引起争执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被告人张某没有接受过很好的学校与家庭教育,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的。通过阅卷律师看到了他的家庭情况是:他的所有家庭成员中外均为农民,除了5岁的儿子外,父母均不识字,弟弟、妻子也仅仅只是小学文化程度,他自己也是小学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均没有接受过初中以上的教育,文化知识欠缺,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一片空白;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为:他因家庭经济状况的窘迫的原因导致小学毕业后先后在拉萨、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玛曲县、合作市等地打工谋生。2012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6日被释放。直至2016年8月3日晚发生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刘某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足以证明他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同时酒后不能理智的控制自己的思想及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他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综合案件具体细节,被告人张某在本起案件中是由于激愤导致伤害行为发生,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追悔莫及,但无法挽回被害人刘某某生命的逝去。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张某时,被告人表示非常悔恨自己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确表示愿意积极为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给予被害人家属一点点精神上的安慰。鉴于他自己没有财产,请求律师联系他的家人让他的家人想办法筹钱给被害人家属给予力所能及的赔偿,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张某的家人,但因他们家境贫寒没有给予民事赔偿的经济条件,不能给被害人家属积极主动的进行民事赔偿,律师在此也感到十分遗憾。
【结语和建议】
律师办理完这起案件后,心情也非常沉重,对被害人刘某某而言,在与关系融洽的朋友一起喝酒聊天这样的一次娱乐活动中,因酒精的原因导致脾气暴躁无法掌控自己的言行,先行辱骂并殴打被告人张某导致自己被被告人用刀戳伤而死亡,被害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被告人张某的家庭困难,没有能力拿出一分钱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对被告人张某而言,还是酒后因被害人的先行挑衅行为引发了争执、撕扯、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虽然事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救治、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等,但终因被害人伤势过重死亡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人民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是公正的,但被告人张某今后的每一天,需要在铁窗中度过,被告人张某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沉重的。俗话说的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他们双方当时能忍一忍,没有发生这起悲剧的话,是不是此刻他们又会在一起把酒言欢呢?律师感到:普法宣传的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