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朱某诉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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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LGLD153110210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17日,白山市人民政府为了保证白山市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作出白山政发[2003]2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曲家营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曲家营水库区域内的村民进行移民。
为了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允许村民在库区内种植林木,从而达到以林养水,以水养林的目的。2007年,朱某开始在曲家营库区种植落叶松。2015年4月13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林权证,林地地名为王文久房场,四至为东至灌木林,西至毕玉奎人工林,南至水库,北至灌木林,林地使用期限为50年,至2063年12月30日止。
2015年,王某将属于朱某使用的林地作为墓地来使用,还破坏了朱某种植多年的几百颗幼树。朱某曾多次找王某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王某以多种理由加以拒绝。
之后,朱某曾经找过林业部门报案,林业部门认为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不够立案为由不予立案,朱某找到水利部门举报破坏水资源环境,水利部门认为王某没有破坏水源的行为,朱某找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认为自己没有这项职能,朱某找到土地部门,土地部门认为朱某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5月6日,朱某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6月15日,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02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因此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8、第20条的规定,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6年7月1日,朱某不服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02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1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民终5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8、第20条的规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从而维持了一审裁定,驳回朱某的上诉。
2016年11月22日,朱某依据两级法院的裁定书,向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提交一份申请书,请求浑江区民政局依职权履行职责,依法责令王某停止侵害,从而保护其财产权,但民政局迟迟未给处理。
2017年2月5日,朱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浑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行政案件后,经法院调查核实认为浑江区民政局处理不当,口头责令其依法纠正自己的行为,朱某同意撤回起诉。
【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侵占朱某的林地、安置墓地、损毁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浑江区民政局管辖。
关于王某非法侵占林地、安置墓地、损毁林木的行为,应属于浑江区民政局管辖范围。
2016年5月6日,朱某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6月15日,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02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因此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8、第20条的规定,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6年7月1日,朱某不服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02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1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民终5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8、第20条的规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从而维持了一审裁定,驳回朱某的上诉。
朱某是依据两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让朱某就王某侵占林地、安置亩地、损毁林木的行为先向浑江区民政局提出申请,从而解决自己被侵害的事实,更何况《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应有明确的规定,浑江区民政局依法应是履行行政职责。
【判决结果】
浑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法院查明,浑江区民政局依法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责令浑江区民政局当庭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取得朱某的理解,朱某撤诉。
【裁判文书】
由于白山市政府提出实施市区一体化政策,浑江区民政局认为朱某林地被占用于修建墓地一事,应由白山市民政局受理,因此对朱某提出的申请,采取搁置、放任不予处理。本院认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浑江区民政局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市区一体化政策下,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虽然区民政局无权管辖,但应尽到通知义务,使朱某明确到何种部门处理此事。据此,法院责令浑江区民政局给朱某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告知到市民政部门去处理的救济途径。浑江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给朱某出具了一份通知书,朱某撤诉。
【案例评析】
一、朱某林地被侵占一案能否依据民事侵权案件受理?
关于本案朱某林地被非法侵占,林木被损毁一事,代理律师认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侵权人王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此案不仅具有行政案件的性质,朱某的个人财产遭受侵害,同样可以据此请求民事责任赔偿。
二、市区一体化政策下,社区宣传力度是否到位?
实施市区一体化新政策,本是为了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免除冗杂的手续,达到高效便民的目的,但新政策的出台,需要对该新政宣传到位,让老百姓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国家政策的改变,从而受益。从朱某的经历我们不难看出,社区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导致朱某的权利遭受侵害的事情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与该政策的事实有点背道而驰。
【结语和建议】
本案权利受侵害人朱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立案。但两级法院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和《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20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不予受理此案。而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但这两份裁判文书导致朱某不得不通过行政部门解决此事。
本可以通过自己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请求法院对民事侵害赔偿一事作出判决,但法院并没有依据民事赔偿案件事实受理此案,反将其推到行政部门中去,行政部门在新政策的背景下却没有及时的告知当事人应如何妥善处理此事,导致该侵权事实迟迟得不到解决,只能通过再次起诉行政不作为,最后才将该事实处理妥当。本案代理律师认为这本是一个简单事件,由于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使得法院和行政部门都具有处理该事实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反而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致使案件经历了多种途径和诉讼,才得以解决,其中缘由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