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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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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LGLD153110147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是生产百叶片的企业,产品主要销售到韩国企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的油漆。韩国公司对金豹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索赔。金豹公司还有很多库存,不能使用,将给金豹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金豹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

原告: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尹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  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北和公路。

法定代表人:marcel  Christian  dissel,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于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法务,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金豹公司购买坚弗公司的油漆用于出口百叶片的涂刷,由坚弗公司技术员牛鹤鹏亲自调色指导金豹公司工人操作。金豹公司将产品销往韩国,韩国SJ公司、DR公司提出颜色差异大表面变色质量问题,无法销售,提出索赔要求。金豹公司库存产品无法销售,因为坚弗公司的油漆质量问题并将技术人员撤走,剩余油漆无法使用。原、被告共同搞的改线没有成功,造成机器闲置,资金占用。用坚弗公司的油漆生产的地板有异味,用户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百叶片变色造成的经济损失89621元;接受没使用的油漆,返还已付货款152147元;赔偿地板漆异味损失9000元;承担共同实验购买设备贷款利息66585元,总计人民币317353元。

被告辩称:第一金豹公司百叶片用的底漆是坚弗公司的,颜色不是用坚弗公司的,金豹公司的损失不是坚弗公司造成的。第二坚弗公司不认可第二条诉讼请求。第三条请求与坚弗公司没有关系,坚弗公司油漆不存在质量问题,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当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

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明被告派技术员负责质量问题;证明出现质量问题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投诉报告单和照片及实物,证明经过被告技术员签字认可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3、索赔函一份,证明产品用户因油漆质量问题索赔USS7455元,折人民币46221元。

4、 照片4张,证明因油漆质量问题生产的约2万延长米百叶片,无法销售。

5、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通知被告接受不合格油漆。

6、库存单和照片5张,证明经过被告区域经理认可的不合格油漆库存量价款116147元。

7、照片2张,证明已开桶不能使用油漆价值36000元。

8、地板漆赔偿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区域经理认可的赔偿数额9000元。

9、坚弗公司提议改线书一份,证明被告技术员签字认可的该线实验没有成功,生产线长期搁置,长期占用原告资金256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

金豹公司与坚弗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金豹公司出口韩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库存不良产品赔偿数额应当按出口韩国产品当中的比例进行计算;被告应当接受不合格产品返还货款152147元;被告应当赔偿双方认可的地板有味损失9000元。

【代理意见】

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对于出现质量问题双方产品购销合同当中约定很清楚,原告对于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提供了很多证据,并且由被告技术员,区域经理的签字认可,被告油漆质量不合格事实存在,违约事实存在。根据合同法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1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合同约定,对于被告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出口韩国DR公司的变色百叶片损失45779元;

2、被告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变色百叶片库存损失2928.3元(20000米*2.15/米*6.81%);

3、被告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接收原告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库存坚弗油漆4350KG(3150KG+1200KG)并返还货款152147元(116147元+36000元);

4、被告上海坚弗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地板漆有味损失9000元;

5、驳回原告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要有这么几点,第一,双方法律意识较强,签订了书面合同;第二,双方在合同当中对产品质量约定的比较清晰,第三,原告平时对质量问题要求很严,出现问题与被告沟通,留有被告认可的相关证据;第四,对于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整个案件当中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链条,清晰证明原告主张的客观事实存在。同时,具有合同约定和法条的支持,取得胜诉。

【结语和建议】

尊重合同,尊重法律全面认真履行合同,诚信交易。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重收取证据,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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