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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龚某与河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LGLD153008694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龚某于2012年7月26日始在河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就职车间工人,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4日。

2016年10月20日,公司单方面向龚某下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以龚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拒发任何经济补偿。公司认为,龚某在2016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因不服从管理,累计三次受到公司警告处分,根据公司《人事手册》的规定已经符合解雇条件。

据了解,龚某入职后曾在2016年3月份受到过公司的一次警告处分。而引起本案纠纷的导火索系第二次警告处分:公司认为在2016年10月13日的生产流水线上,龚某与同岗位的张某在组装玩具零配件时出现纰漏,漏装了一个零件导致产品被退货返工。事后,张某表示接受公司警告处分,但同岗位的龚某则坚称自己没有违反操作工艺,拒绝在警告书上签字,公司遂在次日将龚某调离原岗位,将其安排到工作时长较短不用上夜班的车间,龚某再次表示不服,认为公司变向削减了其工作收入,公司则以龚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再次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公司解雇自己的决定,龚某感到不服,遂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援助,我律所经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后,由本律师为龚某提供法律援助。深入了解案情后,本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当赔偿龚女士双倍经济赔偿金。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案并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申请人龚某的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解雇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随后,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焦点是2016年10月13日原告(公司)以被告(龚某)漏装零部件、做错货品为由出具书面警告处分是否具备事实根据?

代理人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分析,说明原告在已经有一名员工为工艺瑕疵承担了过错责任后,且在无法证明该产品瑕疵客观上可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造成的前提下,在强制要求两位员工共同承担实际由一个人所造成的工作失误,以此对龚某作出警告处分是不具备事实根据的,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劳动待遇。据此,被告不愿意在书面警告书上签字,不应成为被调离岗位的理由。原告将被告调离工作岗位,其也承认了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相较于此前的工作岗位收入有所减少,实际已侵犯了被告的劳动权益,更不应该再次给予书面警告。

二、原告解雇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其声称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但纵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列明的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劳动者的情形,均不符合本案事实,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等行为,故原告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作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被告予以赔偿。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得的赔偿金标准。本案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其被解雇前1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目明细,可计算得出其平均月收入。另根据其自2012年7月入职至2016年10月被解雇,得出工作年限为4年零3个月,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经济补偿的标准,可计算得出赔偿金基数。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赔偿金22994.19元。

【裁判文书】

(2016)粤1602民初3049号

【案例评析】

一、如何运用证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取胜关键。

在本案的举证当中,用人单位即公司一方担负了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被律师抓住“把柄”,揭露了处罚员工事由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站不住脚的事实。这一点,也成为了仲裁委、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关键根据。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问题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用人单位须向员工龚某支付双倍赔偿金两万余元。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5个月×2倍=赔偿金。

该计算标准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结合运用:

(一)根据劳动者被解雇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明细,可计算得出其平均月收入;

(二)4.5个月则是根据其自2012年7月入职至2016年10月被解雇,得出工作年限为4年零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

(三)双倍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语和建议】

劳动争议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如何举证和质证是最为关键的诉讼技巧,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围绕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负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一方,则需要根据己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对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收入事实进行举证。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实务中用人单位常以员工违反单位规定(如《人事手册》、《员工手册》)来对员工进行处分,甚至是直接解雇,那么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呢?需要具体评析:第一,先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双方有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违反单位规定、达到何种程度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明,有约定可从约定;其次,如存在成文的单位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说明员工入职前后已学习、知晓单位规定的证明责任,否则不能将单位规定直接作为解雇依据;第三、再看单位规定的相关条款有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违反,再进行事实判断,即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违反单位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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