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作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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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965724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某房产公司出借75万元,并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其收到75万元借款后连同之前欠付材料款于借款后三日内一次性清偿,如未按约定偿还,被告某小贷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担保承诺书由原告签字、被告某房产公司盖章、被告某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字,三方以上述形式予以确认协议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均推诿。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是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借款有借条及被告某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钢材款有被告某房产公司的欠条为证。
(二)被告某小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某房产公司所主张的,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本案中所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能够顺利完成兑付。对此,担保承诺书中并无此项约定,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不具备事实依据。
(三)被告赵某作为某小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判决结果】
被告某房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和利息;被告某小额公司对于第一项中的18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房产公司向原告借款、欠付原告钢材款的事实,与被告出具的欠条、对账单、借条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借贷事实实际已经发生,被告某房产公司做为借款人应承担上述欠款的还款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某小贷公司及赵某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某小贷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抗辩称:承诺书中没有公司的盖章,本案所涉及的2000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至今无法承兑,担保承诺不应成立,两被告均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承诺书中有被告赵某(时任被告某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其签字行为应属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且双方签订的担保承诺书中并未约定担保是否成立取决于汇票是否承兑,故对于被告某小贷公司及赵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子采信,被告某小贷公司应对其所担保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素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的案例,同时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行使效力问题,在公司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涉及问题如下:
(一)关于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的效力认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的民事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有在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依旧与其订立合同的,有可能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小贷公司实际参与了借款担保事项的整个过程,并且以某小贷公司名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汇票承兑协议,上述种种事实证明某小贷公司实际一直在参与原告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借款及担保事宜,也是根据上述事实,法院才最终认定赵某的签字行为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的担保行为。
(二)关于本案中涉及的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的管理性规定,主要用于约束公司股东,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因此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结语和建议】
本案所涉及的虽然只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在该案中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对外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比较具备典型性。同时,也凸显出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频率高发的法律风险问题。本案中,某小贷公司实际参与了借贷过程,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也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是在公司及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对外担保和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大多是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交易关联方的日常沟通以及公司公章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都是要加以重视的,从管理上做好,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风险问题,让公司平稳有序的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