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李某故意杀人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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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LGLD151418576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陶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1日9时许,二人因生活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陶某对李某进行辱骂,被告人李某恼羞成怒,持菜刀朝被害人陶某头部砍击十余下,后又用榔头砸其头部,用菜刀割其喉部,致使被害人陶某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某又在窃取陶某金银首饰等物品逃离现场。
2015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作一般排查时,被告人李某主动交代了杀害陶某和盗窃陶某财物的犯罪行为。
2015年12月2日,新疆某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费用。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首次询问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如实供述了杀人、盗窃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案件发生在恋人之间,因生活琐事导致被告人情绪失控,酿成悲剧,属于激情偶发案件,与有预谋的杀人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量刑。
(三)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在自首后,已将赃物已经退还公安机关,并表示愿意尽全力赔付家属经济损失。
(四)李某属于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量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 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203.5元。
(三)随案移送赃物金项链、耳环、手镯、手机、香烟予以没收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裁判文书】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被告人作案的有效证据前,首次讯问便如实供述自己杀人、盗窃的全部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属于情侣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的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仅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口头询问的排查中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交代了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全部事情经过,配合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物证并指认犯罪现场。其主动交代的事实对案件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因此,李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中,李某辩护律师仔细阅卷后,提出侦查机关的侦查属于一般性排查,从而证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形,并最终被法院所采纳认可,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李某保命成功。
作为辩护律师,需要有足够的细心、耐心去阅卷,仔细查阅案卷中的每个证据,注意发现被告可能存在的无罪、免除、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只有细心的去揣摩案件细节,耐心的去论证才能更好的发现问题,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