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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高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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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2965656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5年8月20日,被告某区政府作出新政复中(2015)1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将高某复议某市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予以中止审理;2015年8月21日被告某区政府又作出《复函》,将三个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合并审理。原告高某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某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违法,并判令政府按期作出复议决定。

【代理意见】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权以及原告起诉的中止审理、合并审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行政案件,不是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本案中止审理、合并审理并不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行政复议处于正在审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也未作出行政决定。

(二)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履行行政复议权适当。答辩人履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职权,程序合法。被答辩人向答辩人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后,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原告虽不认可被告向其送达的证据,但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提供了中止审理通知书、复函,可证实被告向其送达的事实。因此,被告复议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提起行政复议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复议申请事项相同,申请人委托同一人代为办理申请行政复议事项,被申请人均为某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及时、便民的原则,出于方便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不违反行政复议立法的本意及行政复议法并无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合并审理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理及行政复议结果的情形下,合并审理适当。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规定,答辩人行政复议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某区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中止审理和合并审理行为,系行政复议程序的过程行为,并非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更非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最终处理,未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对高某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高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于上述理由,对于高某要求判令某某区政府按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核心问题是,行政复议机关能否中止审理、合并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中止审理有明文规定,对合并审理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性,采取合并审理,本身并不侵害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也是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节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费用和时间。

【结语和建议】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起诉,即保障了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能,也避免了复议申请人通过利用法律救济途径主张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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