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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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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2965639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4年4月22日,包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年12月12日,包某在某公司维修设备过程中左外踝受伤。某公司立即将包某送入医院治疗,安排护理人员,并支付了医疗费。治疗期间,该公司认可 包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领导承诺会依法解决包某的受伤问题。在治疗和休养期间,某公司正常向包某支付工资。2016年6月12日,原告二次住院治疗(取内固定),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2016年6月19日(包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以包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包某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包某的工伤待遇。

包某于2016年8月6日向巴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巴州人社局以申请时间超出一年的受理时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向包某送达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代理意见】

包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某公司均主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承担了护理责任。在包某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某公司还向包某支付了工资。某公司积极的态度和负责任的行为,使包某相信某公司是会妥善解决好工伤问题的,以至于耽误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原因不属于包某自身原因,是某公司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判决结果】

(一)撤销巴州人社局做出的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

(二)巴州人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受理原告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均可以适当延长,该时限并非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不当行为致使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部门对职工超出一年申请时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首先应对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第三人为原告预付了医疗费,正常发放了停工期间工资,并派人护理,虽然未在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已履行了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义务,足以使原告相信第三人会依法履行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承诺。

【案例评析】

在救治包某过程中,某公司积极的态度和负责任的行为,使包某相信某公司是会解决好工伤问题的,以至于耽误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原因不属于包某自身原因,是某公司造成的。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撤销了巴州人社局的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

【结语和建议】

包某不了解工伤索赔程序,并轻信用人单位会善意处理自己的工伤待遇问题,以至于错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使自己的工伤索赔陷入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为包某的工伤认定带来一些转机,但包某的工伤索赔道路仍然任重道远。建议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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