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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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965623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7年1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吉X驾驶新CC4800号机动车载乘王某沿某市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山路与东五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的受害人驾驶的新C29336(临牌)机动车相撞,造成受害人、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吉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不承担责任。2017年6月15日,受害人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受害人家属起诉,要求被告吉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
【代理意见】
(一)根据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吉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90%赔偿责任。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被告吉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主要责任即90%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比例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内予以赔付。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判决结果】
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612000元;被告吉X支付原告赔偿100000元,原告出具谅解书。
【裁判文书】
通过开庭审理,某法院对本案主持调解。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原告也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案例评析】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法律关系主体复杂。案件中既有刑事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四人,被告有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不能遗漏任何一个诉讼当事人。
(二)本案通过调解解决有利于原告家庭的稳定与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告等4人都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均靠受害人收入支撑家庭生活。如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突然死亡,四人失去了精神上的依靠和经济收入的来源。如果本案件静待法院裁决,审限过长,势必造成家庭的雪上加霜。
(三)律师对法律规定解释到位,让原告理性对待赔偿数额的可能,平心静气接受调解,而不是通过信访或闹访的方式解决。
【结语和建议】
交通事故是意外事件,是事故双方都不愿意发生的。当意外发生时,事故双方应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本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也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