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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王某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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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2965484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0年12月12日,王某酒后驾驶新OXXXX警车超车时撞上了对向行驶中的微型小车,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2010年12月15日,交警大队向王某送达了两份鉴定结论,一份是王某车速的鉴定,认定王某在行车时时速为88公里每小时,系超速驾驶;另外一份是王某当时血液里酒精含量的测试认定王某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天,交警队向王某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1、当事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微型小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3、微型小车乘坐人无事故责任。”

201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向王某送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12月30日,向王某送达了逮捕通知书。鉴于王某正在住院治疗,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

2011年2月,检察院因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三原告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王某所在公安局和王某赔偿三位原告经济损失。

【代理意见】

本案的焦点问题:

1.如何能使被害人家属理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2.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如何落实?3.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被告人赔偿完被害人民事部分损失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使被害人家属平复心情,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处理不好将导致案件演变为恶性事件,引发不良影响。其次被告人的物质赔偿方面要尽量满足被害人合理的诉求,这样才能足以体现对生者的抚慰,才能尽可能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如被告人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可以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督促被告人履行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民事部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和公安机关一次性支付三位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96万余元。

(二)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文书】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在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还违反其规定过失致使两人死亡的行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守候在事故发生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开庭审理前已全部赔偿完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但从本案中折射出了司法系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本案中法院在刑事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曾经三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不但有利于化解民事矛盾纠纷,还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服务性质。司法机关处理该案件不仅围绕着法律至上的原则,但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思想,该案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在调解过程中还化解了社会矛盾,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的理念。

【结语和建议】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案辩护律师希望大家都能尊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酒驾,避免此类交通肇事悲剧的发生。

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赢得了委托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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