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关某某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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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965446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称:2011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周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了1000万元购买某矿业公司1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万元。
【代理意见】
关某某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关某某系杨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中间人,但其对杨某某个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并不知情,不能将杨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为关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二)关某某对杨某某获利的1000万元并未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全部由杨某某占有,关某某分文未得。
【判决结果】
法院处理结果:
2014年6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将对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按撤回起诉处理。
2014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对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
(一)(2013)哈中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申请撤回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哈检分刑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关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纠缠不清,律师要从证据上细致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本人行为与他人行为,本人故意与他人故意,合同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民事纠纷中“欺诈”的区别,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区分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纠纷。
本案中,关某某的行为因与杨某某的行为很多时候纠缠在一起,证据上证实二人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模糊不清。此时,我们需将证实关某某个人行为的证据提炼出来,仔细分析研究其在案发时的心理状态,从而准确认定、分析其当时的心态和行为成因,并结合证据支撑,印证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为执法机关作出最终判断提供准确依据。
【结语和建议】
办理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关键。如果不是在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支配下的欺诈行为,仅仅是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
对于属于民事纠纷而被执法机关错诉的案件,要及时与执法机关合理沟通解决,以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还犯罪嫌疑人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