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南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0-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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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FYGL1544757731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1日,南某在打工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成了植物人。突如其来的不幸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更是让这个缺少顶梁柱的家庭无法承担。南某患病后,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不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反而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朋友的指点下,南某的亲属来到山东省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南某是农民工,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此案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与受援人家属积极沟通了解案件具体细节。承办律师了解到,2006年9月4日,南某进入到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未与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南某突发疾病后公司没有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反而是违法解除了与南某的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家属分析了南某可能获得的相关待遇。南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虽然不构成工伤,但可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获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包括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违反此项规定与南某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虽然该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送达了南某家属,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与南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支付南某赔偿金。考虑到南某的病情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其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承办律师立即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在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开立社会保险账户,按照惯例,由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但是山海天并没有设立该部门,承办律师立即与相关部门协调,本案由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南某可以办理病退,承办律师积极与人社局相关部门协调南某办理病退一事,但是因为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不够,不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病退的条件。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公司在南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进行相应的程序确认南某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程序上存在瑕疵,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南某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在医学上属于重症,公司应当支付南某医疗补助费以及拖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因公司在与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中并未明确告知南某可以领取失业金,也未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还应当支付南某失业金。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南某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失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59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受援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包括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但用人单位不仅不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和病假期工资,反而违法解除与受援人的劳动关系,给受援人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在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后,承办律师依法从多方面努力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等违法行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受援人予以赔偿的代理意见,最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帮助受援人得到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失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590元,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