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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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FYGL1544755706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4日早上6时许,马某某与几个老乡路经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某路口等红灯间隙,发现不远处的卡车里坐着老板张某某。张某某之前雇过马某某干活,干完活之后人就找不到了,至今仍拖欠马某某2400元工钱。马某某迅速跑到张某某车旁要钱,张某某认出马某某后立即做出了启动车辆想快速离开的动作。但马某某要钱心切,遂一手抓住车门,一手把住方向盘,称不给钱就绝不松手。张某某恼羞成怒下启动车辆,在将马某某拖行数十米仍不能摆脱后,直接用手将马某某推下了车,张某某随后离开现场。马某某当场摔倒在地,头部受创,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马某某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继发癫痫,不能动、不能说话,虽先后经数家医院诊疗,但都不能治愈。法医鉴定马某某为重伤二级,急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脑出血术后遗留四肢瘫,已构成一级伤残。几天后,张某某被派出所传唤,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马某某的家属为了给其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债台高筑,无奈之下来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马某某的女儿向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情况,马某某为了维持家庭养育三个子女常年在外打工,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遂指派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云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听取了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的陈述和诉讼要求,结合审查起诉机关的公诉材料,做出一边准备诉讼,一边沟通调解的策略。然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态度令人失望,一再协调下仅仅支付了5000元。
因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援助律师准备相关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范围和责任划分。律师认为,一般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通常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计算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包括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构成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而本案由于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
庭审中,援助律师针对被告人的疑问,结合原告方的证据材料对被告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得到了法庭及被告人的认可。法院认为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212280.57元,且根据原告人年龄、遗留四肢瘫痪等实际情况,支持20年的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967781.57元。原告马某某进入机动车道并阻拦机动车也存在引发伤害事故的过错,可减轻被告人责任,由其赔偿合理损失的80%即774225元。该案经多次开庭后,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经济损失77422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2400元劳务费引发的纠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讨薪者冲动行事被重伤致残,欠薪者故意伤人被判刑7年。本案中,欠薪人被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不因判刑而免除,正是基于这点,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代理服务,经过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及被告人认可。本案判决虽得到了受援人满意的结果,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但受援人终身伤残已经无法挽回。此案警示用工者应遵守诚信,贪占务工者辛苦劳动应得的报酬不是致富之路,只会使自己的路越走越窄。务工者遭遇被恶意欠薪时,不要冲动的采取极端行为,要相信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