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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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FYGL1544694230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陈某洪在去放养牛的路上看到一头黄牛死在高某日家经常放养牛的地方,随即叫高某日、高某平来查看。高某日、高某平等人先后来到现场,认出是自家放养在山上的黄牛。此时,周某环、周某统、杨某洪、周某锐等人也来到现场,并称该牛为其一伙所有,高某平、高某日等人与周某环、周某统等人理论,期间受到周某环等人言语威胁恐吓,周某环等人便强行将黄牛拉走。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7200元。
2015年6月21日,周某环、周某统、杨某洪、周某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途经某农场某队胡某芳的槟榔园时,发现园里有一头黄牛,便将黄牛拉上三轮摩托车欲运走,胡某芳发现后予以制止并报警。经核实,该牛所有人为谭某章。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10600元。
2015年10月8日,周某锐、杨某洪在位于陵水县某农场某队山岭杨某园承包的槟榔园里看见七头黄牛后,进入园内,以黄牛为自家所有为由,持仿真枪恐吓杨某园。随后,周某锐、杨某洪打电话告知周某统、周某环等人。周某统、周某环等人到达槟榔园后,持仿真枪威胁杨某园,并以该七头黄牛都是自家的为由,欲将七头黄牛抓走。杨某园见状,跑下山报警,因杨某园的黄牛被抓赶时四处逃窜,周某锐、周某环等人在未抓到牛的情况下逃离现场。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七头黄牛价值37600元。
2016年7月22日,陵水县公安局对周某锐涉嫌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完毕,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针对该起案件,周某锐之妻于2016年8月9日向陵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批准同意提供法律援助,遂指派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国航为周某锐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周某锐,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核实有关证据。在多次会见中,周某锐坚称自己无罪。对于涉嫌抢劫罪,其不认罪的理由是侦查机关所查明不是事实,其仅参与寻找自己黄牛并非去抢牛,自己并无抢劫的故意,亦无实施抢劫的行为;对于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其不认罪的理由是均不在现场。在听取周某锐的供述与辩解后,结合该案卷宗记录的事实,承办律师决定对该起案件作无罪辩护。
因该案件指派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据卷宗查明的事实和周某锐的供述与辩解,向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认为周某锐触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涉案黄牛的所有权、管理权存在争议,周某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为周某锐触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锐在盗牛的第一犯罪现场。认为周某锐触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周某锐主观目的是为取得死黄牛的所有权,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该争牛纠纷业经公安机关现场处理完结,不应再以犯罪进行追诉。2016年8月26日,陵水县人民检察院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8月31日,陵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邱国航律师介入此案,参与一审庭审辩护。承办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驳辩,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存在问题证据予以评析,发表辩论意见。承办律师认为该起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颇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结论的排他性和唯一性。承办法官经过研究后认为该案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6年12月30日,陵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锐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锐等人表示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继续由原审辩护律师辩护。邱国航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周某锐等人抢劫数额认定不清,对周某锐等人盗窃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5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7月27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邱国航律师依法提供辩护。2017年8月22日,陵水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周某锐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周某锐等人不服抢劫罪的判决,遂上诉要求改判,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案已于2017年11月2日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从审查起诉到重审二审历经五个阶段、一年多之久,涉案人员较多,刑事卷宗厚重,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属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律师通过认真梳理案件经过和分析查找证据努力找到案件突破口,并坚持作无罪辩护。最后,通过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使本案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全部不予采纳到重审阶段部分意见被采纳,为受援人成功洗刷了其涉嫌的两个罪名,避免其受到更为严苛的刑罚,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辩护权利,维护了司法公正。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律师对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理由,辩护律师已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质和服务精神,且周某锐对案件最终结果也表示服判,其本人及家属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也予以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