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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罗某某涉嫌抢劫、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9-09-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FYGL1544669296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某于1998年3月出生,与同乡兰某、兰某云(系兰某的哥哥)租住于天津市某一出租院内。2014年1月,三人因经济拮据,预谋抢劫租住在同一院内的张某某。1月22日凌晨5时,兰某云、罗某某事先准备好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见张某某起床来到院内后,兰某云假装与其搭话,罗某某趁其不备从身后用镐把击打其腿部,兰某云用砍刀砍击其手部、头部,迫使张某某当场交出随身携带的100多元现金。

随后,兰某云、罗某某持镐把继续殴打张某某,将其拖至出租屋内,抢走银行卡一张,殴打并逼迫其说出密码。罗某某持银行卡到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出3400元现金。期间,兰某进入房间,与兰某云看管张某某时,兰某云在屋内又找到两张银行卡并殴打逼问张某某银行卡密码。罗某某取完现金回到出租屋后,张某某试图趁机逃跑,衣服被罗某某抓住,张某某伸手拉开过道门,门被兰某拉回夹住张某某的手,兰某在过道外面持刀砍击张某某的手部,兰某云用镐把殴打其背部。

张某某跑到院内找到一个墩布反抗,三人追至院内把张某某手中的墩布头打掉,罗某某从张某某手中抢过墩布把击打张某某,墩布把被打断,张某某倒地。随后兰某云持镐把继续殴打张某某胸部、腹部等部位,罗某某用院内的砖块击打张某某头部,兰某则持院内一火炉炉芯猛砸张某某。三人再次将张某某拖拽至屋内,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得到密码后罗某某持卡到自动取款机取钱,发现密码错误。

罗某某再次返回租住处后,兰某持铁管捅张某某腹部,罗某某三人轮番殴打其头部、胸部、颈部等处,以此方式逼迫张某某说出真实密码。兰某云又持刀划割张某某颈部致其气管破裂并用镐把击打其颈部,最终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等三人发现张某某死亡后,将尸体用被子裹住藏于出租屋床下,用水冲洗屋内和院子地面上的血迹,打扫干净屋子,将砍刀、铁管等作案工具扔至院内屋顶上后,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罗某某等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人主动交代了参与实施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和两起抢劫案件。

罗某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8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某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案发时,罗某某尚未成年,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庆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到二审法院进行阅卷,查阅一审的判决文书和相关案卷材料,认真细致地将案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梳理,对案件有了基本的掌握。随后,承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罗某某,向受援人详细解释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有关内容,并听取受援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完成阅卷、会见后,承办律师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的认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量刑较重,明确了辩护的方向。

二审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充实的法理依据,对案件进行了多角度辩论,发表了辩护意见:一、罗某某实施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受援人罗某某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的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二、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被害人彭某的骚扰行为导致了兰某云纠集罗某某在内的多人实施报复行为,罗某某在该起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且案发时罗某某未成年,心智发育不成熟,出于义气,按照兰某云的要求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三、在三起抢劫案中,犯意均是由兰某云提起,劫取的钱财最终也由兰某云保管支配,罗某某并不占据主动地位,其属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律师认为在抢劫案件中应当对罗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四、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归案后,罗某某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明确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会见过程中反复向承办律师表示悔罪之意。因此,承办律师认为,由于罗某某文化程度不高,且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罗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对罗某某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最终判决,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未成年人一直是法律援助关注的重点人群。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住案件关键问题,紧紧围绕罗某某是未成年人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量刑情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庭审中依法辩护,保障受援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改判,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秉持公正司法的精神,也是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专业素养的充分肯定。本案的成功办理,达到了教育感化未成年受援人认罪悔罪,尽早回归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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