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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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LGLD158709118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0日11时许,花样年华的小美到郴州市北湖区金阳商场逛街,四处逛逛的时候,逛到了一楼的一个女装店挑选衣服,在挑选衣服的时候看见衣架的角落有个一个LV女包,拉链也没有拉得非常严实,大量现金若隐若现,此时的小美鬼使神差,鬼迷心窍,趁人没有注意就把那个女包装入随身携带的购物袋拿走。
得手后的小美,立即到了该广场的二楼卫生间,取走包内现金人民币3500元和港币1000元,还有一些名牌的化妆品等。小美把钱拿出,将钱包及钱包内的其他物品仍在厕所的垃圾桶里就离开了现场。
当天下午,小美的朋友告知小美,在其微信朋友圈的小王疯传小美偷东西的视频。大家看到以后非常惊讶,问小美是不是真的,小美感到非常震惊,与此同时小美也感到非常害怕。
原来,受害人在发现包被偷以后,立即报警。民警通过调取该广场的视频监控,找到了小美盗窃过程的视频片段。而受害人则私自录下该视频,并将其传至网上,发动网友进行人肉搜索。
小美见事情败露,立即让朋友联系小王,并且通过小王微信转账给受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小美被传唤到办案区调查事情来龙去脉。小美积极配合了民警调查。
虽然小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小美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面临刑法处罚。
【代理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照清接受了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小美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和案情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小美的主观恶性不大,事发后积极联系被害人归还财物,赔偿损失,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且小美还是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还很长,只要知错能改,还是有一线得到法律从宽处罚的机会。
辩护律师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提出请求,希望对小美附条件不起诉。但是,案件背后还藏着什么样的隐情,即小美为什么会那么经不起诱惑?如果对小美提起附条件不起起诉的话,小美会不会再犯?需要对小美的家庭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和调查。
为此,辩护律师想方设法与小美的家人取得联系后得知,原来小美父母离异,且不在郴州工作,均在外地务工。而小美此时也不再读书,也没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辩护律师通过与小美真诚的沟通,小美表示非常悔恨,渴望找到了一份工作,虽然工资不高,但是包吃包住,解决生活问题即可。辩护律师还主动与小美在郴州的舅舅联系,说明小美的处境,小美舅舅表示愿意帮助小美协助办理相关取保等手续。
【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考验期6个月。
【裁判文书】
犯罪嫌疑人小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止。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月汇报工作、生活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并且明确“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范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本案当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小美,因为父母离异,且均在外地务工,无人管教,生活不稳定。
对此,本案要先解小美决生活问题,保证其基本生活,同时与其亲人联系,才能与承办单位沟通。
对于父母离异,且都外出务工的未成年的成长问题,一直都是急需社会的关注,需要社区的关爱。
为人父母,生儿养女,不单单是生,更重要的是养、是教育。对于小美这样出于经济拮据之原因,一时控制不住自己,偷拿他家的钱财的行为,与其家庭成长教育是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的家长、社会都因进行思索,负起相应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多以财产性质的犯罪为主。常见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抢劫罪,其涉案的金额不大,作案的方式简单,多是向电视剧中的情节模仿,准备的作案工具多是刀等锐器,或者在作案现场临时拾起某物就用,也没有完整的组织规划,不管是主谋还是从犯,皆有一种好玩的心态,并不想伤及他人的信命,谋财害命,主观恶性不大。
第二,多以因为自身恶习或者交友不慎引起。处于青春期的男性敏感、缺乏学习兴趣、自卑自责、烦躁消极、冲动等不良心理状态,造成容易不分好坏、善恶,过度向成年人的生活效仿一些不良的习惯,比如:抽烟、喝酒、打牌、打麻将等,甚至因为好奇尝试K粉、摇头丸等毒品,晚上混迹于酒吧等地。结交一些社会上的朋友,以打架斗殴、逞能斗狠为乐趣,甚至引以为荣。
第三,多以因为自身父母文化水平不高,又常年在外务工,为生计忙绿,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而孩子因为缺乏父母的关爱,性格多疑、敏感自私。律师在承办过程中,通过会见,难以感受这些孩子对未来有什么具体的想法,对生活有什么期待,有些甚至认为在羁押场所的生活比在家里好,至少能一日三餐饿不着,也没有人再骂他们,自由自在的。
第四,多以因为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很多未成年犯其文化水平都是小学,都没有达到初中,义务教育的课程都没有完成,就因为惹是生非,家里大人难以管束而放弃就学,对人生没有什么规划,外出打工,又因为缺乏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薪水微薄。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长首先,当未成年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了,就需要加以关注,并且及时与其沟通: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4、对色情、暴力、淫秽的录像影片有浓烈的好奇心并且观看;5、忽然之间性情大变,难以沟通,不跟亲人讲话;6、偷窃、故意毁坏财物;7、染上不良的嗜好,赌博,对麻将、扑克表现的十分有兴趣;8、进入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地方,比如:网吧、营业性的歌舞厅、酒吧等;9、其他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其次,当发现未成年人有以上的行为之后,要加以引导,不能一味的指责或者是谩骂。需要耐心与其沟通,搞清楚为什么他忽然会对黄、赌、毒等感兴趣,并且及时与学校沟通,了解其近期的学习动态,以及交往的动态。面对这些情况的时候,家长双方不能相互推卸责任,哪怕是单亲家庭,也要及时了解其动态,不能自怨自艾,把孩子成长阶段一些偶尔的小毛病就盖棺定论,放弃对未成年的引导和教育。
最后,对于未成年已经出现了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屡教不改;传播淫秽物品及读物;多次盗窃、抢劫索要他人财物;进行卖淫等色情活动等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被逮捕,应该保持与办案机关的联系,配合办案机关,并且咨询辩护律师,保护限度地维护其法律权益,事后再给予严肃教育和正确引导,而不是怨天尤人、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