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代某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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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LGLD152902834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7年9月10日6时许,在萧县某镇镇政府大门北侧包子铺门前,被告人代某及其妻子白某与张某、张某甲夫妇发生争吵、厮打,期间,被告人代某用拳头将张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代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代理意见】
代某辩护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一、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代某系互殴,被害人也存在明显过错:依据卷宗中《萧公(官桥)行罚决字【2018】56号》及《萧公(官桥)行罚决字【2018】52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能够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互相殴打,另被害人张某及证人张学胜等人的询问笔录中也能反映,两人间的矛盾系因房屋买卖所致,且起因也是被害人家属张某事先挑起,明显存在过错。
二、被告人代某系初犯、偶犯:根据卷宗中被告人代某的《前科查询证明》中可以证明,被告人代某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9条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代某系自首:案卷中代某的《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被告人代某于2017年9月16日被官桥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同日下午15时许,代某到官桥派出所接受询问,始终予以配合,无逃跑、抗拒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代某及其家属自愿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承担被害人张某遭受的损失,依据《最高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通知》第三点第9小点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可以减少量刑。
五、被告人代某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轻。从归案之初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认罪服法,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被告人代某能够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恳请法院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裁判文书】
2018年5月29日,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3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某具有过错从而对被告人代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害人张某之妻张某辱骂他人在先,但被告人代某及其妻白某对矛盾的激化也负有直接责任,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是简单而又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但从本案中能够总结出社会上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初犯、偶犯居多。被告人往往无犯罪前科,犯罪无预谋,多是当场实施犯罪,激情犯罪占很大比例;案发多起因于小事,家族成员、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而产生伤害,甚至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造成伤害;伤害后果随机性大。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往往情绪失控,随便使用菜刀、石块或身边的工具实施暴力侵害,很容易造成犯罪后果。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结语和建议】
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其本质上往往并没有恶意,被告人、被害人之间也没有深仇大恨。仅仅因矛盾纠纷,一时冲动所致,往往被告人事发后又后悔不已。
针对该类案件,应遵循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受害人获赔,教育感化被告人,及时有效的控制并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再次产生纠纷。律师要仔细询问矛盾产生的来龙去脉,不能只局限性的分析伤害事实、伤害结果以及量刑情节,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更远的眼界,调整辩护思路,讲究辩护策略,既要作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也要配合各单位积极化解矛盾。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各方高尚的情操和文明的生活处理方式,鼓励人们追求真善美、反对假恶丑,建立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人与人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