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袁某滥用职权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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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LGLD152862137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袁某是某监狱八监区一警区2016年7月9日值班干部。值班时间为7月9日下午2:00至晚上9:00。当晚20时许,服刑罪犯人在车间劳动临近收工时,服刑罪犯黄某(线长)向被告人袁某汇报服刑罪犯雷某未完成当日生产任务,袁某便来到雷某的机位查看,确认其未完成生产任务后,指使黄某让雷某将未擦去粉且配有腰带的衣服带回监舍加班劳动。被告人袁某下达收工指令后,亲自组织罪犯整队、清点人数回监舍。雷某在服刑罪犯李某和罪犯刘某的帮助下,使用一个白色拖筐将未擦完的五、六十件配有腰带的衣服带回监舍,加班至凌晨。2016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雷某被发现在监舍内身亡。
【代理意见】
(一)袁某的行为与雷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它是客观的,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归因过程,它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存在论范畴。而责任问题是一个归责过程,它是一个评价问题,因而属于价值论的范畴。本案中,公诉机关运用因果关系时的错误在于把事实判断(归因)与价值判断(归责)相混淆,将归因与归责相混淆,抹杀了归因与归责的区分,甚至以归因代替归责,以为完成经验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就实现了刑法上的规范归责,这是将因果性与归责性相等同。正确运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将归因和归责分离;先归因,后归责。如果无法归因,即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无须归责了,直接认定无罪;如果可以归因,也不一定可以归责,还需要进行归责检验。
第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简单的时间先后关系,不能作漫无边际的扩大理解。
第四,从形式逻辑学上分析,若无a则无b,那么,存在因果关系;若无a仍有b,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腰带,雷某仍可以用衣服、被套、长裤结成绳索自杀。所以,袁某的行为与雷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黄某并没有向袁某汇报过雷某没有完成当日生产任务情况,袁某也没有到雷某的机位查看,没有指使黄某让雷某带衣服回监舍加班
(三)违禁品与劳动产品是两个概念,雷某自杀的危害结果是出乎袁某意料的,袁某主观上不明知,也并不希望或放任雷某死亡之危害结果发生
第一,违禁品与劳动产品是不同概念,其实质内容并不相同。相关制度只明确了不能带违禁品入监舍,但没有明确禁止劳动产品带入监舍。全国监狱系统正在推进差别化管理,晚上加班也是允许的。
第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第三,根据江西省某监狱《值班民警一日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值睡班民警要不定时地对夜间楼层值班罪犯的值班情况和分监区罪犯夜间休息情况进行检查。”雷某自杀的时间是在7月10日凌晨三点钟,这不是袁某的当班时间,袁某当的是白班,不是晚班。
(四)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大量疑点不能合理排除
第一,现场勘查笔录的诸多疑点
疑点一,文本错误。抬头写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错误,不是检验文书、更不是鉴定文书,实际上内容上是现场勘查笔录。
疑点二,没有提供检察长签发的现场勘查证,程序违法。
疑点三,没有正确记录勘察的时间、经过,没有制作现场勘查图。
疑点四,没有合法的见证人签字,不能保证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现场勘查笔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疑点五,照片明显是后补的,不能客观反映原始现场。
疑点六,结尾部分的检察人员记载的雷某可能因自溢(上吊)窒息死亡,这不是鉴定意见,更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疑点七,监区经常有加班现象,女式风衣上的腰带是否是2016年7月9日带入,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本案缺少法医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雷某的死亡原因存疑,不能必然得出是死于自溢
疑点一,公诉机关要查明死因,必须提供法医鉴定意见。雷某的死亡原因这一关键证据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雷某的死亡原因存疑,不能得出“死于自溢”这一唯一性的结论。
疑点二,曾某、朱某等同监舍10人的证言对雷某脖子上物品,有的说绳子、有的说布条,没人说是腰带。
疑点三,办案人员有出示照片让证人辨认的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只出示一张照片,该组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皆有问题。
第三,黄某证言的疑点
(五)袁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一般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可在党纪政纪方面进行处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无罪,检察院未抗诉。
【裁判文书】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赣0112刑初48号
本院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结合本案,被告人袁某违反规定指使服刑罪犯黄某让死者雷某将未完成的生产任务即配有“腰带”的衣服带进监舍加班,雷某使用带进监舍加班的衣服“腰带”上吊自缢并死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死者雷某系因同监舍服刑犯人黄某平日羞辱、殴打并失去生活勇气才产生自杀念头,并使用腰带自缢,其生前患有严重糖尿病、高血压,但是案发后死者雷某的尸体在未进行死亡原因法医鉴定的情况下被火化,故死者雷某真实的死亡原因不排除雷某在自缢过程中其他并发症并发致死的合理怀疑,故本案被告人袁某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该行为与死者雷某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袁某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某没有向袁某汇报过雷某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袁某没有指使黄某让雷某将衣服带回监舍加班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实黄某向袁某汇报过雷某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袁某指使黄某让雷某将衣服带回监舍加班的事实,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辩称死者雷某用于上吊的腰带是否是2016年7月9日带入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该腰带系2016年7月9日带进监舍加班的衣服腰带上的腰带,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缺少法医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雷某的死亡原因存疑,不能必然得出是死于自缢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无罪。
【案例评析】
(一)死亡的真实原因是否为自缢
服刑罪犯雷某的死亡原因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任何一项事实都应该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评判的标准如下三条: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再把目光转向案件,死者雷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劳动时都会都会带着一个装有胰岛素的挎包,其在自杀前的遗书中曾这样表述:“做为作事来说前些日子……,做一个有多年糖尿病者以力进全力了,我有糖尿病并发症眼睛发蒙看不清东西”,另外雷某病历、某监狱关于雷某患有严重糖尿病的证明也完全能证明雷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雷某于2106年7月9日凌晨2点50分左右死亡,医生赶到现场后发现呼吸、心脏停止,初步诊断为自缢身亡,之后便于7月31日将其尸体火化。对于雷某死亡原因的认定只有医生的初步判断,并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因此无法必然的得出雷某的死亡原因就是自缢。是否可能存在其它的并发症而导致死亡,并不符合“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进一步说就不能认为雷某的死亡与袁某的滥用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了。
(二)服刑罪犯雷某的死亡是否与袁某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它是客观的,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刑法上的因果是一个事实问题,而责任问题是一个评价问题,属于价值论的范畴。公诉机关运用因果关系时的错误在于把事实判断(归因)与价值判断(归责)相混淆,将因果性与归责性相等同。正确运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将归因和归责分离;先归因,后归责。如果无法归因,即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无须归责了。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服刑罪犯雷某将衣服带入监牢,用衣服配有的腰带自缢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没有腰带,雷某仍可以用衣服、被套、长裤结成绳索自杀。没有腰带也可以自杀,无a仍有b。另外,雷某自杀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黄某殴打、羞辱他,雷某在遗书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雷某的死亡与黄某的行为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这样刑罚的处罚范围将会没有边际。
所以,按照上述的分析,袁某的行为与服刑罪犯雷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对其归责。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律师应结合案件特点,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实地踏勘,还原案发场景。
本案被告人为监狱干警,律师在办理该类职务犯罪还应妥善处理好与被告人所属单位及办案机关等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