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工程价款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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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LD152861559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2年11月,雅居园公司通过山东省建设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人和广场A、B、C座商住楼及地下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12月15日,晟元公司递交投标书。12月25日,诸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雅居园公司联合向晟元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3年4月20日,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人和广场A、B、C座商业楼及地下室建筑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12月26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1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0天;合同价款5780160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工程的内容包括建筑装饰和水电暖安装等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必须支付至指定的承包人账户,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工程款支付至项目经理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否则承包人不予承认。”
晟元公司按约进场施工,雅居园公司在2013年1月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此后一直未有工程款汇入晟元公司账户。为此,晟元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致函雅居园公司,告知工程款必须汇入指定账号,否则不予认可。2013年6月12日雅居园公司在该函上签字“此函已收到”并加盖公章。
2013年9月29日,人和广场A座、B座主体验收合格;2014年4月20日人和广场C座主体验收合格,依据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工程的实际造价远远超出合同的暂定价。鉴于雅居园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项目工程难以继续。晟元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雅居园公司发出《停工报告》,要求雅居园收到后确认停工情况属实,同意停工。2014年 10月31日晟元公司向雅居园公司送达“人和广场工程ABC楼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结算书及水电暖安装工程结算书各一份,并附内含文件清单”。
鉴于雅居园公司的经济状况及偿还能力,晟元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山东省高院作出一审 (2015)鲁民一初字第12号判决如下:一、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二、雅居园公司向晟元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8543414.99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晟元公司对人和广场A座、B座、C座商业楼及地下室的折价或拍卖款在雅居园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晟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雅居园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雅居园公司支付晟元公司19703192.53元或发回重申;变更雅居园公司诉讼费承担比例。
【代理意见】
首先,针对雅居园公司上诉状中,上诉请求要求改判支付晟元公司2900000元,与当庭要求改判支付的19703192.53元,我方认为雅居园公司有规避少交纳上诉受理费之嫌,如没有补交,应视为没有变更。上诉请求要求发回重申应为无效,法律规定是发回重审,如果可能是雅居园公司的笔误,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雅居园公司没有任何反应,其发回“重申”的上诉请求应为无效。
其次,针对雅居园公司提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咨询报告存在鉴定依据、相关项目未予扣减等错误。我方认为在主体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鉴定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正确。案涉工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完工,不可能竣工验收,但已通过主体验收,此时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雅居园公司也认可要支付工程价款,只不过过高,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可以支付,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其三,雅居园公司提出应从总造价中扣除分包配合费、电梯过门石、潜水泵排水、等电位项目、通风管道、3%的质保金等。我方认为扣除上述费用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分包配合费、电梯过门石、潜水泵排水、等电位项目、通风管道等费用,在原审审理中雅居园公司提起了异议,鉴定机构在庭审中已作了说明,雅居园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否认,其主张不能成立。对于3%的质保金,我方认为总造价是应当包含质保金的。3%的质保金在合同中是有约定的,并明确了支付的时间。如雅居园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质保金是可以的,总造价中是不可以扣除的,但雅居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并无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质保金的内容。
其四,雅居园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规费和利润应由双方分享是没有法律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看,雅居园公司的主张显然不应得到支持。合同无效,雅居园公司有重大过错,不可能享有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其五,雅居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我方认为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雅居园公司可以另案起诉,这涉及审判效率,在原审判决中已经明确。而且就案涉工程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雅居园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不适合在本案中再提起。
其六,对于原审认定“咨询报告中单列的防水卷材和油毛毡各一道费用计646004.22元-应计入工程造价中”,我方已提供施工现场的照片,并由具体施工人予以当庭说明,原审判决的认定没有错误。
再者,雅居园公司认为孙定华从其处领取的款项应计入已付工程款,我方认为孙定华是雅居园公司的工作人员,这
在雅居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是雅居园公司内部工作 人员领取款项的凭证。而且,雅居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孙定华是晟元公司的工作人员。
最后,雅居园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无权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而在上诉理由中予以要求,没有法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雅居园公司在上诉请求中已认可我方可以领取工程价款,只不过是金额不一致。同样,雅居园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我方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其在上诉理由中陈述我方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没有意义的。
综上所述,我方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
【案例评析】
建筑房地产领域经济不断发展,纠纷频发,各地法院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意见。其中合同无效的认定,优先受偿权等属于诉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通过本案诉讼,对于正确合理的认定“合同无效时,承包人 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程未竣工是否应返还质保金”可以参照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未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也并不统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有建筑行业的一定特殊性,合同履行过程是将工人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能使工程项目得到增值,不应区别对待合同无效、合同有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伴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也直接对承包人产生严重影响,如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有利于保障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消灭。案涉支付的折价补偿款参照工程价款计算,系承包人付出的材料和人工费等的价值,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二、因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可以请求返还质保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满后可以要求返还。那么可以理解若工程不能竣工验收合格且不能将责任归责于承包人,那么承包人就不能要求返还质保金将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不能认定工程未能竣工验收系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而由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发包人仍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后返还质保金依据不足,不具有合理性。
【结语和建议】
本案例对“无效合同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目前,建筑法律领域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于2017年8月召开,征求意见稿对于无效合同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所提及。